广东: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50%归于一般工商业项目管理

来源:广东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5-08-28 14:11:32

8月27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公告,就《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称,广东省不再发展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将重点支持屋顶光伏发电发展。

意见稿明确,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基础设施建设、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将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农业建(构)筑物建设、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50%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办法》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超过10千伏(20千伏)或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如项目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归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意见稿表示,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以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视情况调整。

原文如下: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省不再发展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重点支持屋顶光伏发电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我省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体类型

对于非自然人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农村公共建筑物,村庄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内部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在满足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且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下,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办法》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超过10千伏(20千伏)或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如项目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归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二、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

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以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视情况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考虑利用现有供电线路,合理确定项目总装机容量。

三、项目调整相关手续

对于《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后续如项目法人、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发生变化,项目投资主体要及时办理备案变更、重新办理并网等相关手续。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项目投资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经地级以上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备案变更,并在满足集中式光伏电站涉网安全能力后由电网企业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四、规范项目并网手续

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确保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并网申请材料;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农业建(构)筑物、村庄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的光伏项目,应同步提供用地合法合规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支持建设光伏有关意见。

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并网申请材料的审查确认,按要求出具书面意见。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做到项目建设与城乡建筑风貌相协调

省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城乡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安全建设规范开展建设,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指导服务,指引项目投资主体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粤建科函〔2024〕722号)、《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六、科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请各地级以上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根据前期编制的2024—2030年全市分布式光伏总体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于每年底前向省能源局报备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应明确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布局,逐级分解到县(区),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开发。

七、全力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消纳工作

省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困难区域名单及低压配电网接网预警等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等,引导项目科学合理布局。

请电网企业会同地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分析,对暂无可开放容量的地区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当地并网接入和消纳现状,提前做好配电网升级改造,及时保障项目接网消纳。

对于利用村庄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内部道路建设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以集中汇流模式接入电网;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通过集中汇流模式,在满足电网安全要求后,优先接入电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一致。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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