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制定办法:市场化优先+应急兜底!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6-16 10:11:31

6月1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协同推进省间电力互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文件”),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主要面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下称应急调度),即指在非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下,电力运行中出现保安全、保供应需求,在日前、日内阶段统筹全网资源进行优化互济的兜底调度措施。

文件总则明确,当电力运行中存在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时,优先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和形成价格。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电力调度机构方可在日前、日内阶段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文件组织实施内容指出,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管理关系开展应急调度。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在满足启动必要条件时,可提出应急调度申请。在区域内资源能够解决问题时,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可在区域内省间市场化手段之后组织实施应急调度;本区域资源不能解决问题时,可将相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申请转报国家级调度机构。国家级调度机构可根据转报的应急调度申请,在跨区市场化手段之后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应急调度。

此外,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间优先通过跨经营区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开展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应急调度申请,双方共同实施。

文件附则内容显示,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应急调度开展过程中,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文件如下:

关于《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协同推进省间电力互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我们起草了《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电力应急机制,规范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以下简称应急调度),是指在非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下,电力运行中出现保安全、保供应需求,在日前、日内阶段统筹全网资源进行优化互济的兜底调度措施。

第三条 当电力运行中存在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时,优先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和形成价格。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电力调度机构方可在日前、日内阶段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以不造成送出方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为前提。应急调度应避免常态化组织实施。各有关方面要妥善处置应急调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存在电力运行安全风险,应立即停止应急调度,电力调度机构按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力运行安全。

第五条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要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综合考虑发电能力、需求预测、按规定留取合理备用、跨省跨区送电等因素,编制电力生产计划,以此计算电网安全裕度、平衡裕度,作为开展应急调度的边界。在保安全场景下,以安全裕度低于规定值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在保供应场景下,以平衡裕度低于零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同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求时,按照保安全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六条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管理关系开展应急调度。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在满足启动必要条件时,可提出应急调度申请。在区域内资源能够解决问题时,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可在区域内省间市场化手段之后组织实施应急调度;本区域资源不能解决问题时,可将相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申请转报国家级调度机构。国家级调度机构可根据转报的应急调度申请,在跨区市场化手段之后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应急调度。

第七条 应急调度应与市场化交易有序衔接,原则上以跨省跨区电力现货市场的报价、报量、交易路径等要素作为参考依据,应急调度电力电量不超过受入方在电力现货市场或省间增量交易中申报且未成交的规模。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电网出现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实施的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调整,不属于应急调度范畴。

第九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间优先通过跨经营区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开展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应急调度申请,双方共同实施。

第十条 在综合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应急调度等措施的基础上,若电力运行仍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统筹考虑全国电力运行实际,立足保障民生用电和大电网安全,组织相关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跨省跨区电力进行紧急调配。

第三章 价格机制和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调度在送出省的上网电价,按送出省省内同时段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对应电量的上月系统运行费确定。其中,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省内现货市场实时价格确定;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上月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均价确定。

第十二条 应急调度在受入省的落地侧电价,按省间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上限或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三条 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正的,相关费用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出省用户和发电企业共同分享,分享比例为80%、20%;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负的,相关费用纳入受入省系统运行费,由受入省用户分摊。发电企业按送出省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分享部分进行结算。应急调度输电价格和线损折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当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应急调度与实际物理送电功率反向时,应急调度的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用于冲抵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指导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谁支援、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明确应急调度电量、电费在送出省发电和用户侧以及受入省用户侧的分配和分摊办法。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按规定单独归集应急调度相关电量、电费。应急调度电量不纳入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及偏差电量考核。

第十六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电量的结算价格,送出方与受入方达成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结算。未达成约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机制结算。

第十七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送受双方调度机构向对应交易机构提供应急调度记录,在送出方交易机构清分后由送受双方交易机构各自出具结算依据,送受双方电网企业完成各自经营区内的结算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要全面、准确记录应急调度有关情况,及时推送至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向经营主体做好信息披露,公开启动原因、起止时间、执行结果、结算依据等内容。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共同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调度的管理,指导协调跨省跨区应急调度。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对应急调度的执行、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本经营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用户,做好应急调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职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相关下级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用户要严格执行应急调度。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工作合规性管理,确保应急调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要做好应急调度与其他电力生产业务的衔接,并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要为应急调度提供输电、相关系统运行费用计算、电费结算等服务。电力交易机构要为应急调度提供结算依据,并参照电力交易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好应急调度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按照本办法完善经营区内的应急调度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执行。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完善本地区应急调度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按月将应急调度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应急调度开展过程中,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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