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能源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能源规划制度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修订形成了《能源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
2.电子邮件:hangye@nea.gov.cn,传真:010-81929171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能源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6月10日
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以下简称省级能源规划)等。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各类能源规划的研究编制、衔接审批、发布实施、评估调整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和发布实施,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批和发布实施,工作需要时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按照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审批,由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
省级能源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中,省级综合能源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国家能源局原则上不批复省级分领域能源规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能源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
第四条全国综合能源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
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
省级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编制。
第五条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是指导全国和相关区域能源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能源规划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发展的重要依据。
能源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能源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相关能源工程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严格能源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坚持精简原则,避免数量过多、交叉重叠等问题。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
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七条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履行研究起草、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审批发布等程序。
第八条前期研究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转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工作,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研究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论证重大工程项目,加强多方案比选和多角度论证。前期研究工作应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的辅助支持作用。
第九条能源规划应明确规划期,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基础和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其中,发展目标可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的能源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与生态环保、碳排放等指标和政策衔接。
第十条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能源总量规模、能源结构和区域布局,根据需要列入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重点工程项目。
区域和省级能源规划列入的有关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506/13/3903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