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ST聆达(SZ:300125)发布公告,公司近期收到国开银行青海分行送达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行与借款人公司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沟通,格尔木神光已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国开银行青海分行要求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前代为清偿借款人格尔木神光到期债务,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约1,106万元。基于公司现状,无法按上述要求履行代偿责任,已形成合同违约。
公告显示,格尔木神光与国开银行于2013年8月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于建设50兆瓦光伏电站和110千伏升压站等附属设施,借款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借款计划15年。同日格尔木神光与国开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和《人民币资金贷款抵押合同》,以格尔木神光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以项目建成后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015年4月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与国开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为上述5亿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与格尔木神光、国开银行共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对2013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进行了变更,保证人变更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8月合同三方(格尔木神光、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聆达股份)对上述签订的协议再次进行了变更,根据国开银行的授权,合同的贷款人由国开银行变更为国开银行青海分行,由国开银行青海分行以其名义行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的权利、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贷
款人的义务,合同中保证人名称由“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调整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利息,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款项等条款。
ST聆达表示,违约情况可能导致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公司将积极与国开银行青海分行沟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并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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