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来源: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5-01-15 08:55:27

1月13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再次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在方案制定管理方面,文件指出,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自治区新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林草、电网等相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发展需要和实际制定新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规模、项目类别、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公布实施。鼓励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做好新能源项目储备管理。

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依据国家政策及下达的项目清单,年度建设规模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组织项目备案(核准)。牵头企业应成立项目公司,落实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各项政策要求,按期推进项目建设。

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项目,依据自治区绿电园区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度开发建设规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地级市结合地方实际优选符合建设条件的开发主体,确定项目用地、电网接入、消纳能力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新能源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项目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验收、并网调试,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于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新能源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此外,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新能源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允许未按期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新能源项目发电上网。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再次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进行中)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伏、风电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部署要求,我委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请于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nengyuan_nx@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阳0951-6038090 余佳帆0951-8301962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宁夏新能源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伏、风电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43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管理,具体包括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绿电园区项目、其他项目等。

第三条新能源项目管理包括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制定、备案(核准)、建设及接网、竣工验收、运行调度、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区新能源项目管理;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负责新能源项目并网条件的落实认定、电网接入、并网消纳、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新能源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衔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具体包含光伏、风电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的制定和实施,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规划。

第六条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落实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质量和效益,根据区域太阳能、风能资源禀赋、电网接入与电力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统筹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三章 方案制定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自治区新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林草、电网等相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发展需要和实际制定新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规模、项目类别、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公布实施。鼓励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做好新能源项目储备管理。

第八条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依据国家政策及下达的项目清单,年度建设规模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组织项目备案(核准)。牵头企业应成立项目公司,落实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各项政策要求,按期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项目,依据自治区绿电园区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度开发建设规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地级市结合地方实际优选符合建设条件的开发主体,确定项目用地、电网接入、消纳能力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第十条 其他项目。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新能源消纳能力,结合产业招商引资、落地负荷增长情况,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项目规模未在年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调整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发主体落实项目用地、接入条件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二)保障性并网项目。开发规模按土地资源分布及电网接入能力分解至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各地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开发主体。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落实同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用地和电网企业接入意见后,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同自治区自然资源、林草、电网企业等部门复核,并复函确认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三)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后,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审核项目离网可行性,落实用地等建设条件的项目经地市级政府批复同意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备案(核准)。

第十一条鼓励“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同场”等发展模式;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节约集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园区要规范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不得违规将配置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作为产业项目签约落地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新能源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接网消纳条件,按照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自治区重大项目、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的顺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实用地、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地级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审批管理,其中,集中式光伏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由项目单位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办理;风电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备案(核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对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参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备案(核准)建设。

第十九条新能源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在整个项目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违规转让。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核准)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按审批权限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废止的新能源项目,对于开工时间、投资进度、并网时间未达到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要求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将减少项目所在地及项目单位开发规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中的光伏项目备案前,需各地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复核项目用地具体范围,并由区市县三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同步从自治区光伏项目用地总量中扣除;风电项目核准前,用地需各地按程序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复核项目用地具体范围,由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并由区市县三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同步从自治区风电项目用地总量中扣除。大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自治区重大项目等新能源项目优先安排在3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区域,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全额自发自用离网等项目,按照3000亩以下、3万亩以下顺序安排项目用地。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逐地块、连片集约开发,避免零星用地、分散用地。

第五章 建设及接网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能源项目列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备案(核准)程序,并在6个月内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等信息,于项目并网一个月内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建档立卡信息。

第二十三条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单位应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新能源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新能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均获备案(核准)后,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依据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签订接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新能源项目单位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新能源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新能源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五条为提升电力消纳能力,新能源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新能源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项目备案(核准)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为MW或GW),项目单位可依据实际确定适当容配比。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核准)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核准)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核准)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核准)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电网企业应根据自治区新能源发展情况、重大项目布局等因素,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积极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力系统接纳比例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建立和完善新能源项目接网审核及服务程序,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项目单位提交并网意向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评审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项目单位如无法按期并网,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新能源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同时,配套电网接入应统筹考虑新能源场站与接入变电站距离、输变电通道建设等,最大限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十条 新能源项目应符合国家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逆变器容量不得大于备案(核准)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保障运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新能源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项目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验收、并网调试,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于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新能源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新能源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允许未按期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新能源项目发电上网。

第七章 运行调度

第三十三条新能源项目工程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调度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新能源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预测精度和准确率应满足相关标准。电网调度机构根据新能源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新能源项目电量上网,提高新能源消纳水平,落实自治区新能源消纳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新能源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新能源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第三十六条鼓励新能源项目单位积极运用大数据、5G、云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科学提升新能源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能源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是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评等各类评价,加强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等要求,加强新能源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新能源项目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备案(核准)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鼓励电网企业和新能源项目单位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新能源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共同督促新能源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对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新能源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最新要求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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