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荔波县公布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土地流转意见

来源:荔波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6-04-24 10:15:12

日前,荔波县政府印发荔波县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按照分类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土地征收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流转指导单价。参照黔南州及周边县(市)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土地流转情况,结合荔波县实际,确定我县新能源项目的土地流转指导单价标准为:(1)地面植被附着低于(包含)40%的荒山、荒坡、荒滩流转价格为50元/亩/年;(2)地面植被附着高于40%的荒山、荒坡、荒滩按旱地标准(包括林地、草地、园地)流转价格为200元/亩/年;耕地、水田、设施农用地流转价格为400元/亩/年。

新能源项目进场道路和检修通道原则上需与乡村振兴产业路、森林防火通道相结合,按要求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道路硬化须符合统一硬化标准宽度,且参照(黔南府函〔2023〕185号)文件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硬化超过标准宽度,且后期能恢复的部分,以流转方式结合指导单价一次性补偿22年(运营期20年+建设期2年)的标准执行。同时,弃土场、弃渣场、集电线路参照流转方式用地办理相关手续,且集电线路采取地埋,且深埋不低于70厘米。项目申报的建设用地按(黔南府函〔2023〕185号)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新能源项目土地流转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按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20〕15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若地上附着物中在该文件中没有相应补偿项目及标准的,可参照该文件类似项目标准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土地流转的双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

流转工作开展后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由原所属村民或集体在流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移除,超过时间视为村民放弃处理。

(四)林木补偿指导标准。林地林木补偿指导标准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参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20〕15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炮损赔偿指导标准。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可参照类似项目标准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双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七)道路等设施还建。因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地方道路等设施的,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与地方有关部门签订相关使用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原道路标准负责恢复还建。

原文如下:

荔府办〔2026〕4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荔波县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荔波县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9日

荔波县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我县工业发展水平,荔波县出台了《荔波县实施工业倍增行动计划》(荔党发〔2021〕12号),结合省州关于工业倍增工作要求,谋划工业项目,推动工业经济发展,我县积极招商引进一批新能源(光伏、风电、储能)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入驻荔波投资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项目建设进程,促进荔波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土地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炮损赔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等规定,参照我县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土地流转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制定原则

(一)坚持合法取得、合理使用原则。新能源项目投资企业要依法依规取得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标,并依法办理项目的相关专题手续和用地手续,科学合理规划使用土地,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向有利于推动项目建设、合理利用资源的用地行为,并将符合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土地合理规划用于项目建设,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标准、公开公正原则。要科学制定新能源项目土地流转的分类指导补偿标准,按指导标准实施新能源项目的土地流转工作,同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做到项目土地流转全过程的公开公正。

二、分类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土地征收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3〕185号)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二)土地流转指导单价。参照黔南州及周边县(市)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土地流转情况,结合荔波县实际,确定我县新能源项目的土地流转指导单价标准为:(1)地面植被附着低于(包含)40%的荒山、荒坡、荒滩流转价格为50元/亩/年;(2)地面植被附着高于40%的荒山、荒坡、荒滩按旱地标准(包括林地、草地、园地)流转价格为200元/亩/年;耕地、水田、设施农用地流转价格为400元/亩/年。

新能源项目进场道路和检修通道原则上需与乡村振兴产业路、森林防火通道相结合,按要求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道路硬化须符合统一硬化标准宽度,且参照(黔南府函〔2023〕185号)文件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硬化超过标准宽度,且后期能恢复的部分,以流转方式结合指导单价一次性补偿22年(运营期20年+建设期2年)的标准执行。同时,弃土场、弃渣场、集电线路参照流转方式用地办理相关手续,且集电线路采取地埋,且深埋不低于70厘米。项目申报的建设用地按(黔南府函〔2023〕185号)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新能源项目土地流转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按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20〕15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若地上附着物中在该文件中没有相应补偿项目及标准的,可参照该文件类似项目标准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土地流转的双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

流转工作开展后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由原所属村民或集体在流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移除,超过时间视为村民放弃处理。

(四)林木补偿指导标准。林地林木补偿指导标准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参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20〕15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炮损赔偿指导标准。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可参照类似项目标准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双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七)道路等设施还建。因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地方道路等设施的,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与地方有关部门签订相关使用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原道路标准负责恢复还建。

三、土地流转费的支付方式

1.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土地流转费支付可采取以下方式,由村组及群众自主选择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一种方式:流转费按期递增支付方式:即土地流转费用按每五年一付,流转双方可在流转协议中约定具体递增的增幅计算流转费用,按期支付给村组及群众。

第二种方式:流转费不递增且一次性支付方式:即按土地流转标准计算(不递增)在项目土地流转期限内的总土地流转费用后,采取一次性支付完项目流转期内的土地流转费的方式支付给村组及群众。

第三种方式:流转双方可在上述两种方式之外,协商约定其他支付方式,约定内容需在流转协议中明确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补偿标准底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林木、中药材、坟墓搬迁补偿及炮损赔偿等费用支付方式。参照《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荔波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荔府办〔2020〕15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权属争议土地处理

在土地流转中,若涉及村与村、组与组、集体与个人等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若涉及乡镇与乡镇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林权工作专班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涉及我县与相邻县产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专题上报州人民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调解。

为加快项目进度,争议双方短期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搁置争议,待争议协调处理清楚后,再将涉及资金支付至权属人。

五、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荔波县新能源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指导,解释权属于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平台公司、涉及乡(镇、街道)及县直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协调处理。本指导意见若与后续新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黔南府函〔2023〕185 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2:荔府办〔2020〕157号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征地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附件2:1-13:荔波县青苗林木果蔬等征地补偿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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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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