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类禁建+7类限建!浙江衢州就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6-09-30 08:50:51

9月29日,浙江省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对光伏项目选址布局进行管控,选址鼓励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布局光伏。

同时,文件明确7类禁止建设区域和7类限制建设区域。其中,集中式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严禁在下列区域布局建设:

(一)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及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

(三)历史文化保护线区域,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具有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的区域;

(四)Ⅰ级保护林地、天然林地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林地的区域;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五)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

(六)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设施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区域;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建设的区域。

下列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布局建设的,应当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并开展专项风貌论证和视线影响分析:

(一)地势平缓、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区;

(二)城镇开发边界周边、城市重要景观界面及主要出入口区域;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省道、沿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重点片区、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协调区域;

(五)山水景观通廊、滨水景观带、临山近丘等视线敏感区域,重要观景节点周边,以及千里岗山脉、仙霞岭山脉等生态屏障区域;

(六)除河道、水库外的其他水域;

(七)《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规划研究》确定的中心城区周边景观界面管控范围。

详情如下: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理,实现光伏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城乡风貌提升协同共进,助推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我局会同市发改委起草了《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网页填写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集时间:2026年9月29日-2026年10月13日

联系人:汪女士,联系电话:【略】,邮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30号。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9日

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全市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风貌管控,推动光伏建设从“功能化”向“美学化、场景化、本土化”升级,实现光伏产业发展与城乡风貌协调统一,加快建设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助推“双碳”目标落地见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1.2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风貌管控。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大型地面光伏电站,以及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型集中式光伏项目。

1.3 管控对象

包括光伏方阵(含光伏组件、支架等)和配套设施(含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箱式变压器、场内外道路、围栏、标识标牌等建(构)筑物及设施)。

1.4 管理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统筹光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因地制宜、风貌协调。遵循地域景观美学逻辑,分类塑造适配山地、农田、水系等的光伏景观形态,严控人工设施突兀观感,推动光伏工程风貌与全域自然山水、本土人文风貌和谐共生。

属地负责、全程管控。压实属地政府风貌管控责任,将风貌管控要求贯穿项目方案编制、联审、建设、验收全过程,持续提升光伏项目整体景观品质与全域风貌辨识度。

第二章 选址布局管控

2.1 选址要求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和风貌管控要求,划定适宜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区域、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为项目有序落地提供规划依据。

项目选址应当开展多方案比选,鼓励在荒山荒坡、低丘缓坡、废弃矿山、低效利用地等区域布局建设集中式光伏项目,减少对优质农用地和生态空间的占用。

2.2 禁止建设区域

集中式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严禁在下列区域布局建设:

(一)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及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

(三)历史文化保护线区域,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具有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的区域;

(四)Ⅰ级保护林地、天然林地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林地的区域;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五)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

(六)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设施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区域;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建设的区域。

2.3 限制建设区域

下列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布局建设的,应当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并开展专项风貌论证和视线影响分析:

(一)地势平缓、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区;

(二)城镇开发边界周边、城市重要景观界面及主要出入口区域;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省道、沿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重点片区、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协调区域;

(五)山水景观通廊、滨水景观带、临山近丘等视线敏感区域,重要观景节点周边,以及千里岗山脉、仙霞岭山脉等生态屏障区域;

(六)除河道、水库外的其他水域;

(七)《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规划研究》确定的中心城区周边景观界面管控范围。

第三章 风貌管控

3.1 总体布局

(一)鼓励统筹方阵布局与周边山体、水系、田园等山水花园城市景观要素的空间关系,合理组织阵列组团与留白空间,形成疏朗有序的景观效果;鼓励依托场地高差营造错落有致的天际层次,促进光伏设施与城乡风貌有机融合。

(二)光伏方阵应当采用分单元、模块化的布置方式,整体规整、朝向统一、排布整齐、疏密有致。光伏组件按照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布置。同一项目应当统一光伏组件规格、材质、安装方式和倾角,形成整体协调统一的风貌效果。

(三)山地项目要立足场地山形地势,科学调整光伏组件布局,最大限度减少土石方开挖和坡面扰动,避免切割山体轮廓、破坏自然肌理和大地景观;优先提高柔性支架使用比例,弱化硬质支架视觉冲击,提升山地光伏整体景观观感。

3.2 组件与支架

(一)光伏组件、支架、桩基等设施色彩应当以深色系为主,与周边山体、植被等自然环境和村庄风貌相协调,避免高亮度、高饱和度的突兀色块。

(二)光伏组件宜选用深蓝色、黑色等低反光、表面减反射处理的产品,减少镜面反射和眩光影响。光伏项目布局临近机场、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居民区等对眩光敏感区域的,应当开展眩光影响专项评估并采取防眩光措施。

3.3 复合利用模式管控

跳出“重功能、轻颜值”的传统思路,鼓励依托农事景观、乡村文旅等打造“光伏+”融合场景,实现光伏设施与田园风光、农耕生态、乡村景致的深度融合。

(一)农光互补(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光伏组件最低点离种植面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满足农业种植、机械化作业和作物光照需求;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应当满足农业耕作和农机通行需要,原则不少于7米,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宜小于3.5米。除桩基用地以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二)林光互补(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光伏电站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光伏支架最低点应当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项目开发前水平。

(三)渔光互补(水面上架设)。光伏列阵投影面积比、离岸距离须符合规定,不影响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生产。应开展渔光互补项目对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研究。鼓励顺应岸线自然形态排布阵列,丰富水域景观层次,打造水清、景美、业兴的滨水光伏生态景观。

3.4 配套设施

升压站、开关站等建(构)筑物造型设计宜简洁大方,外墙色调应与周边自然、乡村环境相协调。鼓励融入衢州传统建筑元素(如马头墙线条、白墙黛瓦意向),推动设施从单一电力功能载体,升级为兼具发电生产、休闲游憩、景观塑造、文化展示功能的乡村风貌地标,提升乡村颜值与文旅氛围。立足项目整体风貌管控要求,深度融合光伏科技、建筑美学与本土地域文化,因地制宜配套打造景观小品,提升项目美学品质与公众体验感。

3.5 生态修复

建设期最大限度减少对原地形地貌和植被的破坏。施工道路宜利用现有乡村道路。场区边坡、挡墙等裸露区域应及时植被恢复,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光伏阵列下方可结合生态条件开展草灌结合的低养护型植被恢复,打造“光伏+农业”“光伏+文旅”等复合模式,实现能源生产与景观价值的双重提升。

3.6 边界与围合

(一)光伏场区边界应当结合地形、植被等自然条件设置,鼓励采用绿篱、生态护坡、植被缓冲带等自然化方式与周边环境过渡衔接。

(二)确需设置围栏的,应当采用通透、低矮、色彩与环境协调的形式,避免大面积实体高围墙,维护山水景观的连续性和开敞性。鼓励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在围栏造型设计中植入本土文化符号,契合衢州山水乡村整体基底色调。

第四章 程序管控要求

4.1 方案编制

(一)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编制包含风貌专项设计内容的项目设计方案,明确光伏方阵布置、组件及支架形式与色彩、配套设施风貌、生态修复措施等风貌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位于限制建设区域或重要视线敏感区域的项目,应当同步开展专项风貌论证和视线影响分析。

4.2 县(区)级联审

(一)项目业主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后,由属地发改部门组织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进行联审,对项目选址、用地、风貌管控等内容进行联合审查把关,并出具审查意见。

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光伏项目的,经属地决策后,由市发改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并报市政府决策后实施。

(二)联审应当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是否落实本意见规定的风貌管控要求,复合利用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

(三)未经联审或者联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3 建设过程管控

(一)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影响风貌的内容。

(二)建设过程中,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日常巡查,落实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图施工。发现未按批准方案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三)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涉及风貌管控内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4.4 竣工验收

(一)由属地发改牵头,组织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供电公司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开展项目联合验收,核查项目建设是否落实风貌管控等相关要求。对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并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二)项目建成后,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风貌管控要求的行为。

第五章 工作职责

5.1 压实属地责任

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工作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属地乡镇政府(街道)为风貌管控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工作,以及光伏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

属地发改、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光伏项目风貌管控工作。

5.2 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牵头集中式光伏项目联评联审、联合验收。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集中式光伏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以及按职责权限做好违法违规用地的监督管理和违法线索移交。参与项目联评联审、联合验收,指导乡镇做好风貌管控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美丽城镇建设等相关要求,参与项目联评联审、联合验收,指导乡镇做好风貌管控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落实美丽公路建设相关要求,做好公路沿线光伏项目涉路合规审查,参与项目联评联审、联合验收,协同做好风貌管控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涉水光伏项目水域使用合规性审查。参与项目联评联审、联合验收,协同做好风貌管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农光互补项目是否占用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指导农业种植相关要求。参与项目联评联审、联合验收,协同做好风貌管控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涉林光互补项目林地使用合规性审查,监督管理林光互补项目对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保护情况。参与项目联评联审、联合验收,协同做好风貌管控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光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事后监管,监督环保措施落实。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发改、资规、林业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移送的涉光伏项目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国网衢州供电公司:负责为光伏发电项目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代理自然人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并网接入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行政区域内光伏风貌管控主体责任,以及光伏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6.1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2 鼓励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及实际管理需要,在本意见框架下研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配套办法。

6.3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双碳”工作深入推进,我市光伏项目建设规模持续扩大。目前,屋顶分布式光伏已建立较为成熟的全流程联合管控体系,严格落实联合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机制。但地面集中式光伏方面,尚未出台专门的风貌管控政策文件,缺少统一制度支撑。为补齐制度短板,强化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理,实现光伏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城乡风貌提升协同共进,助推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建设,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起草了《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省级规定,结合《衢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衢州市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风貌管控通则》等市级文件编制。

三、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处室牵头起草《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9月上旬,形成初稿,书面征求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意见。9月17日,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资源规划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围绕选址管控、风貌标准、联审流程、责任划分等重点内容开展研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对文稿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形成统一意见。

四、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22条,包含总则、选址布局管控、风貌管控、程序管控要求、工作职责、附则。

1.总则: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光伏及复合型光伏项目,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风貌协调,属地负责、全程管控的原则。

2.选址布局管控:光伏项目选址鼓励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布局光伏。明确7类禁止建设区域和7类限制建设区域。

3.风貌管控:对光伏项目的总体布局、组件支架、各类复合利用模式、配套设施、生态修复、边界与围合六个方面作出风貌管控技术要求。

4.程序管控:明确方案编制、县(区)级联审、建设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全流程管控要求。

5.工作职责:压实县(市、区)政府牵头、乡镇(街道)主体责任,细化发改、资规、林业、农业农村、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职责,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6.附则:明确施行效力,允许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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