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30MW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储不低于10%*2h

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9-18 14:11:08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合理配置储能设施。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指通过电网公司批复的正式接入系统方案并网)的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制定了《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3日,为期30天。

现将《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公示,并征询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10号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能源与资源环境科

联系电话:0763-3867365

附件:(核挂网20240913)附件2.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docx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3日

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办函〔20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4〕10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按照尽用空间、就近并网、促进消纳、合理存储的发展思路,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为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提供重要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全面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到2025年底,力争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达到**万千瓦;到2030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规模**万千瓦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公共机构和工商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共建筑屋顶资源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园区要加大统筹力度,鼓励企业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或建筑表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

(二)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居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自建房应具有合法性,屋顶承载能力能达到加装光伏发电设施的要求。鼓励居民在自有住宅及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上建设光伏电站。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入和消纳保障,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三)推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在满足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和消纳前提下,有序推进在居民自有宅基地范围内,通过租赁屋顶等共建方式,由企业开发建设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建设光伏电站,所依托的自建房应具有合法性,屋顶承载能力能达到加装光伏发电设施的要求。

四、具体措施

(一)摸清资源底数

各地、各园区对辖内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进行全面排查,具体对公共机构、公共设施、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产业园区等领域等进行动态性、全面调查,按照资源现状、类型、规模分类,汇总形成分布式光伏资源清单,为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利用提供数据支持。〔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进五大领域“光伏+”工程

1.“光伏+”园区。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光伏+”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宜装尽装,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积极推动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及其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光伏+”交通。推进交通领域绿色改造,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光伏+”城市建筑。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光伏+”农村。按照“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和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开发模式

1.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清远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适用型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鼓励开发企业联合设备制造厂商、勘察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等研究开发适合我市园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等各类型应用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建设通用技术产品以及定制化个性化技术产品。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新型储能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示范应用。积极争取先进光伏产品和技术入省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光伏技术产品供需对接。(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合理配置储能设施。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指通过电网公司批复的正式接入系统方案并网)的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清远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项目管理

1.简化手续办理。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和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的,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对在建筑物屋顶或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清远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质量监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清远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不得强制要求项目配套产业,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引入外资或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强制要求投资落地,不得强制企业采购地方制造产品。(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并网服务

1.提升电网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切实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载能力。(市发展改革局,清远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并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及时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接网,不得违规设定并网容量上限、并网条件和技术要求,不得拒绝项目多点接入。要优化并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要提升服务效率,在收到自然人并网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非自然人并网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经验收合格的完成并网。(清远供电局负责)

(六)压实各方责任

1.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发展改革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和电网企业建立光伏安全运行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综合监管,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依法加强对光伏产品质量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违规搭建行为依法进行整治。电网企业负责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做好并网接入及验收。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远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光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验收、运维管理、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业主、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运维的,或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资格认定的、以光伏电站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市发展改革局,各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建设。项目业主不得超建筑屋顶承载能力建设光伏电站,不得违规拆分建设项目,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擅自实施分布式电站工程。中心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影响市容市貌。户用自然人及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业主应当在社区或村委信息公开栏等地及时、主动公示备案文件,做到一户一公示,严禁假借自然人名义开发工商业光伏电站。(市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远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前述职责分工,聚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既定目标顺利达成。市发展改革局将及时收集汇总全市分布式光伏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视情况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推进会,掌握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节奏、建设模式和政策措施等事项,于每年11月前编制和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严格遵守用地、用林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严禁在行洪河道内批复光伏发电项目,对光伏发电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

(三)加强政策支撑。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取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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