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拓日新能(SZ:002218)发布公告,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72号)。
警示函指出,拓日新能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0.91万元,同比下降75.99%。经查,拓日新能部分研发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部分固定资产不具备确认条件,上述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拓日新能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拓日新能、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拓日新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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