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利集团(SZ:002309)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指出,中利集团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各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司2024年开展的光伏电池片和组件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将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81亿元、5.58亿元和6.58亿元,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峰、时任财务总监徐军成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利集团、王伟峰、徐军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利集团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中利集团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深刻总结,认真汲取教训,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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