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强生态红线管控 光伏等设施需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时间:2024-03-25 14:37:49

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内人工商品林,以及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科学评估、依法依规、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原文如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约束、保护优先,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良好生态支撑。

二、严格限定有限人为活动类型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简易休憩、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设施和标识标志牌、道路(含索道、步道、栈道)、生态停车场。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信和防洪(潮)、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河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公路、铁路、堤坝、桥梁、隧道,电缆(光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等基础设施及输变电、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等点状附属设施。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取水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取水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三、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

(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管控措施。加强空间规划引导管控,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评估人为活动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制定生态修复措施。原住民生产生活、线性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准入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应控制建设活动强度,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不涉及具体建设活动的救灾抢险、保护管理、测绘调查、考古发掘、旅游宣教、文物保护等,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管理。

(二)规范用地用海用岛手续办理。有限人为活动需要办理用地用海用岛手续的,不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而改变原审批层级。确需实施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在选址阶段,组织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减轻生态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进行论证(或纳入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一并论证),出具论证意见,用于办理用地、用海用岛预审和规划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征求相应层级林业和草原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新增用海用岛审批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呈请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备材料。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新增用海用岛审批的,不需出具认定意见。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内人工商品林,以及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科学评估、依法依规、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

上述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限定在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在用地用海报批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作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的报批材料。上述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当一并提供生态恢复方案,建设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用结束后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五、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压实监管责任。市县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

(二)加大监管力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市级、县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严格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 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由省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涉及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成果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国家应急管理中心披露4起屋顶光伏着火案例来源:国家应急科普宣传 发布时间:2026-09-28 09:08:44

国家应急管理中心通报了2025—2026年间发生的4起屋顶光伏火灾典型案例,涉及北京、长沙、梅州和上海四地,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暴露出光伏系统安全风险突出。事故直接原因包括违规作业(如无资质更换逆变器)、逆变器故障、电气线路故障及直流侧电缆绝缘破损引发短路与高温电弧。文章系统梳理了光伏火灾五大主因:直流侧故障(含热斑效应、虚接、直流拉弧)、气象灾害影响、施工安装不规范、运维管理缺位以及消防配套不足。针对风险,文中强调须落实新颁标准——GB 47739—2026《光伏组件安全要求》和GB/T 35694—2025《光伏发电站安全规程》,并提出加强防火隔离、选用阻燃组件与电缆、加装电弧故障断路器、完善监控预警及投保等综合防控措施。(198字)

荣耀时刻 | 腾晖光伏亮相2026华夏ESG管理体系大会荣膺“ESG供应链履责优秀案例”奖项来源:腾晖光伏 发布时间:2026-09-24 09:50:02

9月22日,腾晖光伏荣膺2026华夏ESG管理体系大会“ESG供应链履责优秀案例”奖,彰显其在绿色采购、合规共赢、赋能协同三大维度的供应链ESG实践成果。作为全球光伏领军企业,腾晖以全产业链绿色转型践行“双碳”使命,树立新能源企业ESG标杆。

云南保山583MW风光项目优选开发业主来源: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24 09:16:56

云南省保山市于2026年9月21日发布2026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主体竞争性优选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遴选582.5MW风光项目业主。项目共分6个标段,含3个光伏标段(总容量240MW)和3个风电标段(总容量342.5MW)。公告明确差异化建设时限:光伏项目要求业主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签协议、1个月内完成备案、备案后2个月内开工(前期审批可豁免最多2个月)、开工后8个月内投产、1年内全容量并网;风电项目须于2027年12月31日前核准并开工,2028年10月31日前投产并网。优选工作由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严格依据云南省相关能源管理文件执行,对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及合规能力提出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及权属转让。(199字)

生态环境部:退役光伏组件按工业固体废物强化监管来源: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26-09-24 08:52:08

生态环境部于9月22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就退役光伏组件、风电设备和动力电池等“新三样”固体废物的监管与治理作出系统部署。针对其来源差异——光伏与风电设备主要来自发电企业,动力电池多属社会源产生——部门协同完善法规政策,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发电企业须自行或委托开展退役设备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动力电池生产者须落实延伸责任,建立匹配销量的回收体系。同时,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多项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覆盖拆解、分离、焙烧等关键环节,并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严打非法倾倒与小作坊式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下一步将按工业固体废物强化退役光伏及风电设备监管,推动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198字)

“新疆一光伏工地因废料管理问题被环保罚款50万元”系谣言来源:克拉玛依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发布时间:2026-09-24 08:45:44

近日,一则题为“新疆一光伏工地因废料管理问题被环保罚款50万元”的网络信息引发关注,但经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核实,该说法系不实谣言。相关部门调阅近两年全部行政处罚案卷及执法记录,确认辖区内未发生与该描述相符的环保处罚案件,亦无相关企业因此类问题被处以50万元罚款。官方强调,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均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示,公众可自主查询核验。网信与生态环境部门提醒网民,应以权威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切勿轻信、传播来源不明的内容;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网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追责处理。

英利、晶科等入围山西交控2026-2027年度光伏组件供应商入库框架协议项目来源: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招投标采购交 发布时间:2026-09-23 15:19:36

山西交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9月20日公示了2026—2027年度光伏组件供应商入库框架协议入围结果,英利能源、晶科能源、晋能清洁能源、华阳集团(阳泉)新能源销售公司及正信光电共5家企业成功入选。本次招标旨在保障山西省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需求,采用框架协议形式统一遴选合格供应商。项目仅设1个标段,即“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需N型单晶硅双面双玻光伏组件”供应商入库,服务内容涵盖组件供应、运输、安装指导、培训、检验检测、验收、保险、税费及售后服务等全流程。入围企业有效期为框架协议签订后1年,供货范围限于山西省境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福建电力现货市场9月30日起“转正”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9-23 08:48:04

福建电力现货市场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运行,标志着其历时七年多的探索实践进入新阶段。该市场自2019年6月启动模拟试运行,2025年3月起开展连续全月结算试运行,并于同年9月深化为连续结算试运行,迄今已平稳运行超18个月,经受了迎峰度夏、度冬、汛期、极端天气及重大活动保电等多重场景检验。评估显示,其规则体系健全,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技术系统与人员保障到位,且与省间及区域市场衔接有序。经第三方评估认定具备转正条件,并获省政府同意及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备案。至此,全国正式运行的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增至10个。

《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6修订版)》印发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22 09:04:3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21日印发《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6修订版)》,正式替代此前的试行版。该方法学适用于在深圳碳普惠机制下,对装机容量不超过1M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科学核算与核证。文件明确了项目准入条件:须为非重点排放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独立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分布式光伏建设、并网及运行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并以并网验收文件作为装机容量认定依据。此外,同一申报主体可合并申报多个项目,但其核算周期内年均减排总量不得超过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此举旨在规范小微光伏项目的碳减排价值认定,完善本地碳普惠制度体系。

浙江杭州萧山区启动2026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补报工作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22 09:02:14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6年9月21日发布通知,启动2026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补报工作。本次补报面向2024年内并网、但未在当年4月完成申报的符合条件项目,要求项目年利用小时数超800小时、通过验收、且投资主体须为在萧山区注册纳税的企业。申报需提交包括补助申报表、并网验收证明、项目备案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30kW及以上)、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建档立卡截图及整套验收报告等材料,并同步提供电子版与盖章纸质版。材料须于2026年9月23日16时前报送至区发改局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通知强调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弄虚作假将被追回资金、记入信用记录乃至移送司法机关。(199字)

光伏7GW+风电5GW!中广核12GW综合能源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来源:中广核电子商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6-09-21 14:15:23

中广核新能源于9月17日启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1200万千瓦综合能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招标。该项目总装机规模达1200万千瓦,其中风电500万千瓦、光伏700万千瓦,并拟统筹配置煤电、电化学储能、抽水蓄能及光热等调节性电源,以提升系统灵活性与消纳能力。招标要求编制单位依据国家及地方大型风光基地政策,结合呼伦贝尔沙地中部地区的风光资源禀赋、煤炭与水资源保障条件,以及国家特高压外送通道规划,开展现场踏勘、资源数据收集与边界界定等工作,形成集约化、规模化、技术可行且具备实施优势的整体规划方案。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代理商投标。

《光伏组件安全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终端用户专场宣贯会在呼和浩特成功举办来源:CESI光伏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6-09-21 10:05:05

2026年三项光伏强制性国标终端用户专场宣贯会在呼和浩特举行,首次面向央国企全面推动标准从生产端延伸至应用端。会议聚焦标准解读、认证应用与实施计划,以“标准+认证+监管”闭环机制打通落地“最后一公里”,助力光伏产业由“拼规模”向“拼价值”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