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十四五”加快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3-07-25 01:14:43

 7月2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加快改善农村用能结构,有序推进农村清洁取暖。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照明、电梯、取暖、制冷、数据中心等节能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率先利用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泰安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有序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山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努力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5%的基本目标,力争完成下降15.7%的激励目标,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合理区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8328吨、5000吨、4500吨、249.9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三、推动实施重点工程

(一)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以“两高”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能效提升行动,全面推进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以省确定的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为目标,分行业制定节能改造目标,鼓励基准线以下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企业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到2025年,“两高”行业产能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聚焦煤电、化工、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公辅设施改造等节能改造工程;鼓励使用电机、变压器、锅炉等通用用能设备,持续开展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强化燃煤机组、锅炉、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运行管控,实施玻璃、陶瓷、铸造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到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行业工业革新,实施涂装类、化工类等产业集群分类治理,以能源、冶金、焦化等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四五”时期,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完成省下达任务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实施园区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工程。组织开展“十四五”期间新一轮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企业向专业功能区集中,完善园区产业循环链条,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实施园区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集成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改造,降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开展园区资源循环利用整体设计,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的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省级以上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加强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共建共享,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加快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25年,生态工业园区比例力争达到工业园区5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全面推进城镇绿色发展,加快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到2025年,完成2005年前建成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约400万平方米。严格落实国家、省绿色高效制冷要求,持续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有序推进城市清洁取暖,不断提高工业余热供暖占比,统筹推进长输供热,建设改造完善供热管网,到2025年,清洁取暖率提高至80%以上,县城及以上城区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到2025年,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四)实施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充分发挥铁路、水运绿色低碳运输优势,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加快兖矿泰安港公铁水联运物流园等物流园区及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积极推进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运“公转铁”。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超前布局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港口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市辖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实现全覆盖。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到2025年年底前,完成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省下达任务,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货车占比达到30%以上。加快绿色仓储和绿色物流园区建设,加大标准化物流周转箱的推广应用,全面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五)实施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加快改善农村用能结构,有序推进农村清洁取暖。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农机装备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灶具。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和化肥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达85%以上。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综合处理水平,健全完善农村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98.8%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六)实施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照明、电梯、取暖、制冷、数据中心等节能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率先利用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市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一律配备新能源汽车,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党政机关配备要求配备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到202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比2020年分别下降4.5%和6%。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到2025年,全市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90%以上建成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争创国家级、省级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市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七)实施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稳步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至69%。加快推进东平湖、大汶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实施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和规范化监管,建立市控以上断面所在河流、湖泊入河排污口台账,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到2025年年底,全面完成入河湖排污口整治任务。组织实施《泰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高质量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年度重点建设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八)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推动煤炭清洁高效生产和洗选,实现煤矸石等低效资源就近高效利用。推动电力行业节能技改,加快推进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充分挖掘大型高效煤电机组供热潜力,推动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严禁新增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工作,推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实施清洁电力和天然气替代。新建生物质锅炉不得掺烧煤炭、重油、渣油等化石燃料。(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以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完善源头替代、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的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体系。聚焦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加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挥发性有机物物质储罐排查,鼓励石化、有机化工等大型企业自行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除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外,逐步取消煤化工、制药、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和15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鼓励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镇区和农村延伸。合理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域,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实现大汶河等重点流域近岸乡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优化处理工艺。加快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全过程污染控制,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综合考虑能源利用水平、产能转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功能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对达到能耗强度降低激励目标的县(市、区)、功能区将不再考核能源消费总量。完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确定方式,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动态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原则上应低于全市能耗强度。积极对上争取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强化节能形势监测预警,对节能工作进展滞后的县(市、区)、功能区加强督促指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能源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实施固定污染源精细化、定量化控制。落实国家建立非固定污染源减排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清洁取暖工程、交通运输轨道化工程、车和油品清洁化工程等非固定污染源全过程调度管理,强化统计、监管、考核,落实各县(市、区)、功能区及相关部门责任。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和台账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填报削减量不实和削减来源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坚持四个区分、先立后破、四类处置方式,建立存量、在建、拟建“两高”项目清单,实施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新增“两高”项目审批,评估拟建项目对经济发展、能耗强度降低、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双碳目标的影响,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可行性。强化“两高”项目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对批建不符,未按照节能审查、煤炭消费替代审查、产能置换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标准和要求建设的,依法依规处理。推动存量项目节能减排改造升级,达不到规定能耗和排放标准的,列入关停计划加快淘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财税政策支持。加快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推进智能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统筹安排相关领域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领域水环境治理等。完善污染物减排、污染物排放强度、能耗强度降低等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和约束双重作用,助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到2025年年底,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比例达到30%。深入实施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绿色发展相关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支持。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用好金融价格政策工具。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再贴现减碳引导等政策工具落地生效。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业务,支持生态治理、环境修复、节能环保、循环利用、新能源等绿色项目,争取“十四五”期间绿色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年均增幅不低于1个百分点。支持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持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同步落实落后“两高”企业电价上浮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善城镇供热价格机制,持续推广供热计量收费。(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泰安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科技创新支撑力度。强化节能减排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节能环保领域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引导重点企业集聚优势创新资源,申报节能减排领域省重大创新工程。积极推荐优秀节能减排成果纳入《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发挥科技金融作用,为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科技贷款支持。强化科技与金融结合,为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平台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创业共同体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市科技局牵头)

(七)完善市场化机制。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探索建设排污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完善有偿使用、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管理制度。积极组织重点行业碳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市场交易,加强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市场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认真落实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扎实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工业、建筑、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填报原料用能消费量的督促指导,推动相关企业严格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审核,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强化节能监察主体责任,加大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节能监察执法效能。重点用能单位严格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加强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全面实施规范化环境监管。强化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分级分类差别化的“双随机”监管模式。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科学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推动工作任务高效有序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奖惩。开展“十四五”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评价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促指导,未完成当年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将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倡导全民参与。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民节约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不断扩大绿色产品供给规模。拓宽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企业深入执行绿色采购指南。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绿色低碳主题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知识。发挥各类举报热线作用,畅通公众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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