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光伏不得强配产业,大型光伏基地做好用地要素保障

来源: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3-06-20 07:50:43

6月15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阐明了宁夏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模式,系统明确了项目储备、立项、建设、运行等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

文件提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根据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制氢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各类项目实际情况,商本地区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由项目单位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办理。鼓励发展模式、各地优化营商环境、项目建设等要求。

此外,文件将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以及备案权限下放至地级市及宁东。文件显示,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年度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相关要求及属地开发规模,依托本地资源及电网接入条件等,牵头开展本地拟申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评审筛选及排序工作。

文件还显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按照国家大型光伏基地、保障性并网、“绿电园区”试点、市场化并网等项目的顺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实用地、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并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开工时间、投资进度、并网时间未达到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下一年度自治区开发建设方案中,将减少项目所在地及项目单位开发规模。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违规转让。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

据悉,该办法是2022年11月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后,全国首部省级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对宁夏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各省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光伏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我委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宁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伏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宁夏能源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4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方案制定、备案、建设及接网、竣工验收、运行调度、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并网、运行消纳、电量收购、电力交易、电费结算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衔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具体包含光伏发电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的制定和实施,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规划。

第六条 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据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规划,衔接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发展规划。规划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质量和效益,根据区域太阳能资源禀赋、土地资源、电网接入与电力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统筹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三章  方案制定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要求,商电网企业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方案、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鼓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储备。

第八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国家下达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电力系统接入消纳条件等,确定自治区保障性并网项目年度开发规模、各地级市及宁东保障性并网项目规模、竞争性配置原则及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布。

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年度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相关要求及属地开发规模,依托本地资源及电网接入条件等,牵头开展本地拟申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评审筛选及排序工作,向社会公示本地区申报项目评审筛选排序结果和拟备案项目后,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汇总,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各地级市及宁东备案规模不得超过自治区明确的各地年度开发规模。

第九条 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自主调峰的方式,不得占用电网公共消纳空间,鼓励企业自带用电负荷,增加消纳能力。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并网条件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电站、光热电站、新型储能等调峰措施,调峰能力按照装机规模认定。

根据国家对新能源利用率、市场化并网项目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每年测算公布市场化并网项目调峰能力挂钩比例下限。

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经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场化并网项目用地、电网接入、调峰能力等条件并报送电网企业认定,具备条件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做到应备尽备;备案规模超过20万千瓦(含2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配套新增调峰项目要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第十条 “绿电园区”试点项目,根据自治区试点园区“十四五”期间新增用电负荷及储能配置比例确定总配置规模。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试点园区新增产业项目实际用电负荷增长情况,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确认后,配置不超过新增产业项目用电负荷规模2倍的新能源规模。每年“绿电园区”试点项目配置光伏规模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项目,在落实新能源用地、电网接入、配套储能等建设条件后,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离网制氢等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后,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离网可行性,指导企业落实项目用地,具备条件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后,抄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其中备案规模超过50万千瓦(含5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实施。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具体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牵头企业应成立项目公司,落实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各项政策要求,编制分年度项目推进工作计划,经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其他确需建设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

其他确有行业试点示范作用,有利于提升电网消纳能力、新能源利用效率的创新性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研究认定后,具备条件的项目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备案。备案规模超过20万千瓦(含20万千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节约集约。

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

第十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按照国家大型光伏基地、保障性并网、“绿电园区”试点、市场化并网等项目的顺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实用地、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八条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根据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制氢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各类项目实际情况,商本地区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由项目单位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办理。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参照《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违规转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并报送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开工时间、投资进度、并网时间未达到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下一年度自治区开发建设方案中,将减少项目所在地及项目单位开发规模。

第五章  建设及接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年度方案后,项目单位原则上在6个月内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开工建设、运行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且需接入电网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接入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光伏发电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均获备案(核准)后,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依据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六条  为提升电力消纳能力,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二十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自治区光伏发电发展情况、重大项目布局等因素,结合光伏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积极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力系统接纳比例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及服务程序,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评审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项目单位如无法按期并网,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应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

第三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逆变器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保障运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项目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验收、并网调试,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于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允许未按期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上网。

第七章  运行调度

第三十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调度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建设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预测精度和准确率应满足相关标准。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电量上网,提高光伏发电消纳水平,落实自治区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光伏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积极运用大数据、5G、云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科学提升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是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等要求,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鼓励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督促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对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最新要求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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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在7月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调度会上,通报了202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24.55亿千瓦,占总装机60.7%,其中风电光伏装机约19.5亿千瓦;上半年新增装机中可再生能源占比73.9%,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41.2%,风电光伏合计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24.6%。会议指出行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明确“十五五”开局三项重点任务:一是推动新型能源体系、可再生能源规划及绿证交易、新能源入市等政策落地;二是扩大绿电消费,压实消纳责任,多渠道提升新能源利用率;三是加快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海上风电、光热、分布式等各类项目前期与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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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发改委于2026年8月5日公示了该市2026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结果。本次竞配共涉及10个项目,包括9个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190万千瓦)和1个光伏项目(装机容量15万千瓦),合计规模达205万千瓦(即2.05GW)。所有项目均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程序确定中选企业,其中光伏项目由鞍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标。公示期为2026年8月5日至7日,期间相关申报主体或利害关系人可就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该工作依据辽宁省关于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旨在规范新能源建设规模分配,推动地方清洁能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