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需求响应补贴费用按照运营规则中“以支定收”的方式分摊。日前和日内响应采用电量补偿方式。实时响应采用容量+电量补偿方式。
电量补偿:日前响应按照出清价格进行补偿;日内提前4小时响应按照出清价格1.3倍进行补偿,提前2小时级响应按照出清价格2倍进行补偿;实时响应按照出清价格的3倍进行补偿。电量补偿按照运营规则,采用“基于响应负荷的阶梯式”补贴方案。
容量补偿:在需求响应执行月,给予实时需求响应主体容量补偿,标准按照8元/千瓦·月。电网企业按月持续监测中标主体的用电状态,当月晚峰时段(夏季20~22时、冬季晚峰17~19时)协议约定备用容量应不低于平均监测负荷的80%,否则视为无效容量,不给与补贴。
《通知》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以下简称运营规则),进一步完善河北南部电网需求响应体系,缓解河北南部电网迎峰度夏(冬)供需矛盾,按照“自愿参与、公平承担、以支定收”的原则,在日前需求响应市场的基础上,启动时序梯次递进的日内需求响应市场建设,引导电力用户提升电能精细化管理水平,主动参与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电网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主体
需求响应参与主体包括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两类,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一)电力用户。电力用户是指具有电网企业独立用户编号的高压用户。应当具备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关口电能量信息采集系统),确保上传的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稳定保持在线。
(二)负荷聚合商。负荷聚合商是指代理电力高、低压用户参与需求响应的运营商,其集成的用户需满足上述条件,且单户运行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下,聚合削峰能力不低于5000千瓦。负荷聚合商参与实时需求响应类型,应建有电力负荷管理相关系统,对代理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将相关数据和调控通道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二、响应分类
(一)日前响应。电网企业于需求响应执行前一天,通过网上国网APP向参与主体发出邀约,用户于邀约截止时间前反馈应约容量,并在响应时段自行完成负荷调节,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二)日内响应。电网企业于需求响应执行当日,通过网上国网APP向参与主体发出邀约,用户于邀约截止时间前反馈应约容量,并在响应时段自行完成负荷调节,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三)实时响应。电网企业按签约负荷直接对用户进行远程调控,响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三、实施步骤
(一)资源确定。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可调节资源普查。电网企业组织参与主体开展跳闸传动试验、模拟运营验证后,与参与主体签订需求响应合作协议。负荷聚合商需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审核通过后,作为参与主体代理用户开展上述工作(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电网企业组织参与主体通过网上国网APP于5月20日前完成注册。
(二)竞价出清。迎峰度夏期间,电网企业月前在网上国网APP发布需求响应申报公告,参与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日前响应报量报价,日内响应只报量不报价。日前响应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出清,确定中标主体、出清价格和响应序位表;日内和实时响应按照“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出清,确定中标主体和响应序位表。出清结果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当出清结果无法满足电力缺口时,不足部分由有序用电补足。
(三)邀约确认。电网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实施需求响应申请,经同意后执行。其中,日前响应在执行日前向中标主体发出邀约,中标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约容量,应约容量未达到计划邀约总量时,进行二次邀约;日前响应负荷规模不能满足负荷缺口时,日前可调用日内和实时响应资源,按照响应序位表依次向中标主体发出邀约;邀约结果仍不能满足电力缺口时,组织对不参与邀约的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日内响应在执行日按照序位表依次向中标主体发出邀约。实时响应不进行邀约,直接采取远程调控措施调用中标主体,应从序位表中调用次数最少主体开始依次调用,到达序位表末尾后从头开始。应约负荷原则上应不高于电网企业确认的最大响应能力,不低于电网企业确认的最大响应能力的50%。
(四)响应执行。日前和日内响应主体应提前做好用电安排,按时按量压降用电负荷。电网企业在响应开始后,对削峰响应负荷未达到应约负荷80%的响应主体,提醒告知后仍不达标的,对响应主体和响应主体代理用户采取远程负荷控制措施,确保响应执行到位。
(五)效果核定。采用响应负荷与基线负荷比对的方式进行效果核定。日前和日内响应按照运营规则进行基线负荷计算;实时响应以调控前两小时平均负荷作为基线负荷。响应主体同时参加日前、日内、实时响应时,依据应约负荷优先进行日前响应效果核定,超出日前市场应约容量的实际响应负荷,再依次用于日内、实时响应效果核定。
(六)费用结算
资金来源及补偿标准。需求响应补贴费用按照运营规则中“以支定收”的方式分摊。日前和日内响应采用电量补偿方式。实时响应采用容量+电量补偿方式。电量补偿:日前响应按照出清价格进行补偿;日内提前4小时响应按照出清价格1.3倍进行补偿,提前2小时级响应按照出清价格2倍进行补偿;实时响应按照出清价格的3倍进行补偿。电量补偿按照运营规则,采用“基于响应负荷的阶梯式”补贴方案。容量补偿:在需求响应执行月,给予实时需求响应主体容量补偿,标准按照8元/千瓦·月。电网企业按月持续监测中标主体的用电状态,当月晚峰时段(夏季20~22时、冬季晚峰17~19时)协议约定备用容量应不低于平均监测负荷的80%,否则视为无效容量,不给与补贴。
结算与发放。需求响应执行月的次月,按照运营规则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计算补偿费用,在网上国网APP公示后,进行结算与发放。补偿费用由电网企业直接发放至独立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财务账户。负荷聚合商及其代理用户分成比例由双方按照需求响应代理协议协商确定,代理用户补偿费用由负荷聚合商结算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策解读。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保电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电力需求响应政策,组织“两高”等工业企业做好入市各项工作,主动移峰填谷。引导拥有中央空调、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等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户,积极参与需求响应。鼓励智能家居企业作为负荷聚合商,代理居民用户参与需求响应。
(二)明确工作措施,做好过程管控。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结合实际明确各级、各环节的任务和责任。电网企业要加强负荷预测研判,开展可调节资源常态化监测预警,对应约但实际响应负荷不足应约负荷50%和月内不参与应约的用户、负荷聚合商,视违约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因参与需求响应引起的市场化电量偏差免于电力市场交易考核。
(三)完善预警机制,坚持值班值守。电网企业要密切联系用户,协同用户制定一户一案,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做好需求响应工作。在需求响应执行期间,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责任编辑:Cher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