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台碳普惠新规,鼓励购买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2-08-08 15:45:22

近日,《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中明确提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购买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和完善广州碳普惠管理体系,鼓励社会广泛参与低碳生活。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内容。广州作为常住人口接近2000万人的超大城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有必要从多方面探索,鼓励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碳普惠将低碳行为的减碳量进行量化核算,并通过多种手段进行激励,有利于带动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活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作为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城市,近年来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效,但仍存在较多的瓶颈:国家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的申报范围较窄、门槛较高,我市能成为核证减排量的项目较少;同时,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提出,企业、个人实施碳减排、碳中和的意愿不断增强。《办法》通过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备案,为更多的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制定了信息公开、评优、政策激励等措施。

《办法》明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碳普惠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范围鼓励支持碳普惠工作开展。依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作为平台对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进行管理。规定了广州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和备案、自愿减排量申请和登记的流程和要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编制广州碳普惠方法学。登记备案为广州碳普惠方法学的,方法学编制单位可继续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方法学。

《办法》还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购买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用于抵消碳排放或实施碳中和的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不可用于二次交易或其他碳中和活动。通过优秀主体和案例评选、信用评价、金融激励等措施鼓励自愿减排项目实施。

以下是《办法》全文,可登录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众互动-意见征集(http://sthjj.gz.gov.cn/gzhd/wsdc/)查看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深化广州碳普惠工作,依据《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可量化性和广泛惠民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碳普惠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广州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自愿减排量的审核管理等。

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能范围,鼓励和支持广州碳普惠方法学和自愿减排量的开发、实施。

第四条【管理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对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创建、变更、注销等进行登记和管理,开展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交易等。

第二章 方法学和自愿减排量管理

第五条【方法学开发】

鼓励选取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体现生态公益价值的、本市重点推广的或示范性较强的低碳行为开发形成广州碳普惠方法学。

第六条【方法学备案】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组织编制广州碳普惠方法学,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广州××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申请表》;

2.方法学文本;

3.方法学编制说明;

4.方法学试评价分析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委托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依据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对条件完备、科学合理的方法学登记备案为广州碳普惠方法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省级方法学申报】

登记备案为广州碳普惠方法学的,经方法学编制单位主动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将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方法学。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方法学的依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减排量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广州碳普惠方法学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或受托人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减排量登记】

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须书面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减排量称为“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GZCER)”。

若公示期间,有组织或公众提出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存在重复申报、非法占用他人资源、项目不实等情况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依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排他性】

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应承诺未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核证或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

第三章 自愿减排量使用

第十一条【鼓励消纳】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碳中和行动,购买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抵消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衣、食、住、行、用)、大型活动(演出、赛事、论坛、展览、会议等)等产生的碳排放。

第十二条【减排量注销】

用于抵消碳排放或实施碳中和的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应在减排量注册登记机构注销,不可用于二次交易或其他抵消活动,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鼓励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优秀主体和案例评选,主要评选内容包括: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项目减排效果、购买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的数量、实施碳抵消或碳中和数量、社会影响情况等。评选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开渠道发布。

对被授予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优秀主体或案例的,市生态环境局在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在评先评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鼓励。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普惠、自愿减排项目、碳中和行动等碳减排工具产品和服务,降低碳减排项目融资成本,探索开设个人碳账户、发行碳信用卡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在单位门户网站、“广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广州市碳普惠”微信公众号、“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微信公众号公开有关情况,包括:

1.登记备案的广州碳普惠方法学;

2.登记备案的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和注销情况;

3.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优秀主体或案例;

4.有关鼓励政策和激励措施等。

第十五条【区域合作】

探索与国内省市、港澳地区开展碳普惠合作,积极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等相关机制对接。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术语解释】

(一)碳普惠:是指运用相关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交易机制,带动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工作,促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行为。

(二)碳普惠方法学:用于确定和核算基于碳普惠机制的低碳行为碳减排量的方法指南。

(三)碳排放量和减排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量的简称。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四)碳中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生活或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购买减排量等形式,抵消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十八条【解释权限】

本实施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期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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