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光伏资讯 > 光伏政策 » 政策解读 > 正文

涉及光伏、光热!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2-07-07 09:38:07

7月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要求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明确:本暂行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工程、核电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额定功率为30兆瓦且容量为30兆瓦时及以上储能电站工程。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chch @nea.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电力质监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加强“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效能。

第七条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向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收取质量监督费用。

第二章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要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十条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齐全。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闭环,并对整改闭环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和有关规定,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建设周期等特点,按以下原则分类实施。

(一)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按照质监大纲规定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二)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规模以下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巡检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三)10千伏以上、规模以下电网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巡检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四)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发电建设工程、10千伏及以下配网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电力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第十二条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电力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第十二条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巡检安排。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阶段性质量监督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及时开展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问题的整改闭环。

工程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电力质监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

建设单位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的全部问题的整改闭环后,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

(二)第十二条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年度建设计划发布1个月内,集中提交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项目比例及巡检频次。

电力质监机构应按质量监督计划组织开展抽查巡检、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问题的整改闭环。

根据年度抽查巡检情况,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质量监督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电力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有权采取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对发现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量监督组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时,组长或带队人员应由质量监督机构专职人员或举办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

质量监督组现场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须经质量监督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建设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质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电力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

电力质监机构举办单位要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电力质监机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委托行政机关为国家能源局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为未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办理并网的,由调度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工程参建各方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作出信用承诺。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要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和交底制度。在每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束后,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及专家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并存档留底,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质量监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工程、核电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额定功率为30兆瓦且容量为30兆瓦时及以上储能电站工程。

第二十五条军事电力建设工程,核电站核岛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小型水电建设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工程,企业自备电厂工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园区热电联产等兼具电力属性的市政和综合利用工程,用户电力设施工程等不适用本暂行规定。需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以上建设工程,按其行业规定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相应质监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末

特别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www.solarbe.com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推荐新闻
2024年5月光伏最新政最新回顾:产能建设将有序发展 分布式光伏入市交易加快(内附81条政策要点)

2024年5月光伏最新政最新回顾:产能建设将有序发展 分布式光伏入市交易加快(内附81条政策要点)

不久前召开的“光伏行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明确提出:“光伏行业是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行业,更宜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目前的行业问题,但也应充分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5月,从国家到地方区域政府,都通过发布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光伏行业现状进行合理性调整,为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并为光伏市场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2024年光伏最新政策光伏政策分布式光伏
2024-06-04
4月23省39地光伏规划、补贴政策汇总

4月23省39地光伏规划、补贴政策汇总

据索比光伏网梳理统计,4月份国家及地方共发布85条光伏政策!其中国家出台政策10条,河南、山西、山东、浙江、广东、内蒙古、北京、上海等23省、39地出台政策75条。

光伏政策光伏制造2024年光伏最新政策
2024-05-07
2024力争新增装机1GW!河北新能源试点免配储

2024力争新增装机1GW!河北新能源试点免配储

4月22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光伏政策河北试点
2024-04-26
2024力争新增装机1GW!河北新能源试点免配储

2024力争新增装机1GW!河北新能源试点免配储

4月22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光伏政策河北试点
2024-04-26
友巨新能源携手中石油深度合作,积极推动绿色能源发展

友巨新能源携手中石油深度合作,积极推动绿色能源发展

2025年2月19日,由友巨新能源承接支架供应、设计与安装服务的中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光伏发电项目举行了隆重的开工仪式,项目正式迈入建设阶段。友巨新能源子公司慕远德亿项目组与中石油福建销售公司项目组齐聚现场,共同见证了这历史性的一刻。

友巨新能源动绿色能源光伏发电
2025-02-25
一纸证明“卡住”光伏进村

一纸证明“卡住”光伏进村

“光伏进村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但在伏虎镇却被“卡”起了。”近日,网友何先生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己是一家光伏企业的负责人,在南充市南部县伏虎镇拓展业务时,却遭遇该镇拒绝为农户开具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情况,此举有碍该镇农户参与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进村分布式光伏分论坛光伏发电项目
2025-02-25
最低0.692元,一道、通威、正泰、隆基、日升入围三峡2.5GW组件集采

最低0.692元,一道、通威、正泰、隆基、日升入围三峡2.5GW组件集采

2月17日,三峡集团2024年光伏组件框架集中采购(第二批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范围为三峡集团公司各项目单位光伏发电项目所需的580Wp及以上N型TOPCon组件及其附属设备,预估采购总容量约2.5GWp。

三峡集团光伏组件光伏发电项目
2025-02-17
光伏30个!四川2025年重点项目名单公布!

光伏30个!四川2025年重点项目名单公布!

索比光伏网获悉,2025年四川省重点项目名单中,续建项目名单中共有17个光伏相关项目,包括成都市双流区通威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智能生产研发基地项目、乐山晶硅光伏产业项目、福建钜能高效异质结电池片等制造业项目,以及甘孜白玉达伊柯光伏发电项目、甘孜巴塘中咱光伏发电项目等8个光伏电站项目。

四川新能源电力发展大会光伏发电异质结
2025-02-17
江苏: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试点,鼓励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江苏: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试点,鼓励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2月1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江苏省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开展能源领域应用。依托沿海地区风电、光伏等优势资源,打造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基地,探索培育“风光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在园区、社区、港口等区域开展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探索。结合综合能源基地和低零碳园区建设,打造“微电网+氢储能”模式。开展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制氢、燃机掺氢掺氨燃烧发电等试点应用。

可再生能源光伏微电网
2025-02-21
淘科新能源与宁德时代签署2025年度300MWh蓄电池采购合同

淘科新能源与宁德时代签署2025年度300MWh蓄电池采购合同

2月20日,日本国际智慧能源周(World Smart Energy Week)开展的第二天,淘科新能源与宁德时代(全球领先的新能源创新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2025年度总容量为300MWh的蓄电池采购合同,用于淘科新能源在日本的电网侧储能项目。自2023年起,淘科新能源就开始聚焦以高压系统为核心的电网侧储能电站的开发与销售事业,近两年其面向日本市场的储能出货量持续攀升,基于此,继去年与宁德时代签署350MWh采购合同后,淘科新能源今年再次与宁德时代达成新的采购协议。

淘科新能源宁德时代电网侧储能项目
2025-02-21
内蒙古:源网荷储、分布式新能源等申报、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

内蒙古:源网荷储、分布式新能源等申报、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

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全区能源领域简政放权优化程序优化服务的通知》,将部分新能源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文件,分别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申报、评估、批复权限,分布式新能源规模管理权限下放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此外,分布式新能源消纳空间确定权限,由省级电网公司优化调整为盟市供电公司;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方案,由省级电网公司出具调整为盟市供电公司出具。

分布式新能源新能源项目电网
2025-02-21
河南:2027年配电网满足56GW分布式风、光接入

河南:2027年配电网满足56GW分布式风、光接入

日前,河南发改委印发《河南省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 年)》(简称“方案”),指导全省 2024 年至 2027 年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

配电网光伏风电
2025-02-20
返回索比光伏网首页 回到涉及光伏、光热!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上方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