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光伏项目备案不需要任何批文!

来源:BIPV资讯发布时间:2021-11-18 08:57:49

相对采用“核准制”的风电项目,光伏项目一直采用“备案制”,且可以进行网上备案。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上文可以可以看出,无论实行核准管理还是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均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而且,备案管理的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光伏项目为备案管理)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因此,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新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111/18/346950.html
责任编辑:gaoyuxing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税收抵免政策到期,美国风电光伏项目面临风险来源:环球市场播报 发布时间:2026-05-19 09:34:27

美国风电和太阳能项目建设热潮正面临多重冲击:劳动力与设备短缺,加之特朗普政府本身对可再生能源持反对态度,拟取消相关税收抵免政策。政策收紧大幅压缩了开发商原定的项目启动周期。在美国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即将到期的政策截止日期令大批新能源项目陷入险境。咨询机构ICF的数据显示,受数据中心、电动汽车以及热泵等家电用电拉动,2025至2030年美国电力需求预计增长25%,到2050年增幅将达78%。

按煤电装机8%~22%配置规模!河南启动新能源项目申报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5-18 09:15:27

近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煤电机组升级改造新能源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已纳入河南省煤电机组升级改造计划,未配置新能源资源的项目均可参与本次申报,鼓励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谋划实施新能源项目。

河北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绿电直连有关工作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5-14 14:46:57

5月13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绿电直连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建材、装备、算力、交通、绿氢、煤电等重点行业以及我省特色产业集群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绿电直连;鼓励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的园区,提前梳理规划园区周边风光资源及输电通道,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绿电直连项目。

四川印发绿电直连实施细则印发!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5-14 09:18:31

5月13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绿电直连项目调节资源运行周期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当发生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异常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绿电直连项目应接受电力

内蒙古光伏产业需求对接会在呼和浩特召开来源:内蒙古工信厅 发布时间:2026-05-13 09:39:44

5月8日,内蒙古光伏产业需求对接会在呼和浩特市成功召开。促进会宣读倡议书,多家企业联合签署战略协议与行业合作意向书,凝聚合作共识,携手开启产业发展新征程。下一步,自治区工信厅将会同自治区能源局指导内蒙古自治区光伏装备产业促进会常态化开展产需对接活动,凝聚行业发展合力,深化供需精准匹配,全力为自治区光伏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力挺BIPV与垂直光伏!维也纳700万欧元资助创新型城市光伏项目来源:TaiyangNews 发布时间:2026-05-12 09:32:13

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启动了一项总额为700万欧元的全新太阳能补贴计划,旨在支持城市空间内创新且多功能的光伏系统。维也纳负责气候事务的市议员JürgenCzernohorszky宣布,新的太阳能补贴计划已于2026年5月4日正式启动。作为其能源转型战略的一部分,维也纳目标到2030年将光伏装机容量扩大至800MW,届时产生的清洁能源将可供应全市四分之一的住户。这一目标意味着维也纳将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速——从2020年到2026年2月,该市光伏装机已从50MW增长至330MW。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召开光伏产业发展座谈会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5-09 06:53:30

为统筹抓好全省光伏产能调控和光伏产业发展工作,4月29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杨武民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光伏产业发展进行了座谈交流,4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省光伏产业发展座谈会。

山西:“十五五”新增风光装机100GW!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6-04-28 13:50:25

4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山西省将以更大力度发展新能源。力争每年新增并网规模2000万千瓦左右,“十五五”期间新增风光规模1亿千瓦。持续淘汰落后洗选产能,新建社会独立选煤厂严格落实“减量置换”要求。科学编制我省“十五五”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利用规划,支持“采气采煤一体化”。

5.8GW!贵州省能源局1-3月核准备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情况公示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4-27 14:04:00

贵州省能源局2026年1月-2026年3月核准备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程序,贵州省能源局2026年1月-2026年3月核准备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64个,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贵州省能源局2026年4月17日贵州省能源局2026年1月-2026年3月核准备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表

河北省2026年第二季度可开放容量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4-24 09:15:58

点击查看:河北省2026年第二季度可开放容量

广东惠州惠城区:四类场景严禁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21 17:30:47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项目单位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