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台州市培育发展光电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政策光电产业包括光电显示、光电元器件、光通信、激光、半导体照明、光伏太阳能、光电仪器、光学镜头、显示材料等领域。
通知提出,在台州市范围内,围绕光电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建设期实际项目投入(不含土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的1%给予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围绕其他光电产业进行投资,建设期实际项目投入(不含土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的0.5%给予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积极引进全球500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光电企业落地台州市,对特别重大光电产业项目通过估值调整机制(VAM)另行规定。
通知明确:
对于用地集约的光电产业项目,经市、县(市、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高端光电产业园建设,鼓励国有资本以房产和土地的形式入股光电企业,对光电企业租用产业集聚地厂房的,给予租金5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租金补助期限为三年。
对光电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本地光电企业为本地光电企业生产首次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本地供应链的,且首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非关联关系的双方不高于首次合同总额2.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光电企业购买关键环节设备,项目投入500万—1000万元、1000万—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实际投入的9%、12%、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光电企业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设备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进口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进口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
鼓励光电企业自主设计研发关键组件,企业开发芯片的,按首次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买集成电路EDA软件研发新产品的,按软件授权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用集成电路EDA工具的,按实际授权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企业)和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2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本地光电产业研究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三年。企业围绕全市光电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上下游制造协同、产学研用协作、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检验检测等平台化服务的,给予实际投入不超过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光电企业获得国家部委和省级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高于国家、省级支持额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补助。
此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第一条除外),可选择其中一项享受补助。本政策涉及的补助类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市本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原文如下: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培育发展光电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培育发展光电产业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培育发展光电产业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促进我市光电产业跨越式发展,打造国家级光电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核心产业招引
在台州市范围内,围绕光电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建设期实际项目投入(不含土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的1%给予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围绕其他光电产业进行投资,建设期实际项目投入(不含土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的0.5%给予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积极引进全球500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光电企业落地我市,对特别重大光电产业项目通过估值调整机制(VAM)另行规定。
二、加快产业集聚
对光电产业基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其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于用地集约的光电产业项目,经市、县(市、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高端光电产业园建设,鼓励国有资本以房产和土地的形式入股光电企业,对光电企业租用产业集聚地厂房的,给予租金5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租金补助期限为三年。
三、鼓励做大做强
对光电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四、支持产业链协同整合
本地光电企业为本地光电企业生产首次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本地供应链的,且首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非关联关系的双方不高于首次合同总额2.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关键设备投入
光电企业购买关键环节设备,项目投入500万—1000万元、1000万—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实际投入的9%、12%、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光电企业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设备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进口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进口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鼓励自主设计
鼓励光电企业自主设计研发关键组件,企业开发芯片的,按首次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买集成电路EDA软件研发新产品的,按软件授权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用集成电路EDA工具的,按实际授权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七、鼓励关键技术创新
光电企业自主研发液晶材料、光刻胶、柔性电路板、彩色滤光片、光学模组、大功率激光器、金属掩膜板等核心光电技术(材料、器件),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激发光电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规上企业)和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2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加强人才引育
加强产业引才,“500精英计划”和“特支计划”引育重点向光电领域人才倾斜,探索在符合条件的光电企业开展“500精英计划”人才自主认定,举办光电产业专场招聘会。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属院校开设光电产业相关专业和课程,推行特色专业定向招生,“订单式”培育专业人才。
九、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光电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建设,对本地光电产业研究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三年。企业围绕全市光电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上下游制造协同、产学研用协作、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检验检测等平台化服务的,给予实际投入不超过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加强金融支持
加大政府产业基金的支持力度,建立主题基金支持光电产业发展,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实施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光电产业培育。对光电企业获得国家部委和省级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高于国家、省级支持额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补助。
十一、附则
本政策光电产业包括光电显示、光电元器件、光通信、激光、半导体照明、光伏太阳能、光电仪器、光学镜头、显示材料等领域。其中光电新兴产业指超高像素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小型发光二极管显示(Mini-LED)、微型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LED)、AR/VR显示、半导体激光器、液晶材料、光学模组、超高清设备等具有引领带动作用、成长潜力较大的光电产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第一条除外),可选择其中一项享受补助。本政策涉及的补助类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市本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