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集中式光伏平价上网项目1年内未开工取消备案资格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1-07-05 09:24:10

6月29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补充通知》,根据《通知》,相关光伏项目取得备案后1年内需实际开工建设,否则将取消备案资格。“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提出的“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不再执行。

原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发改能源〔2021〕3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3月15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组织开展全省年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近段时间以来,各市县认真按照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要求,精心组织,科学统筹,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工作有序开展。但个别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存在工作统筹不够、政策把握不准等问题,特别是对项目的建设地点、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等问题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一地多批”的问题。为严格规范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意见不再作为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备案的要件。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意见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地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地理坐标等。

二、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作为海南电网公司审核接入电网意见的前置条件,海南电网公司应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方可出具是否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作为申报备案的要件。

四、为有效推动我省新能源发展,项目取得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提出的“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不再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renm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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