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集中式光伏帮扶收益分配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农牧和科技局发布时间:2026-10-10 14:24:04

扎兰屯市集中式光伏帮扶收益分配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内农牧帮扶发(2025)49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收益管理

第一条 光伏帮扶收益分配是指鄂温克旗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拨付我市的光伏帮扶收益资金。

第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内农牧帮扶发(2025)498号)确定的光伏帮扶范围,以乡镇为单位,精准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数量、分布和劳动力状况等信息,并建立光伏帮扶名册,作为分配帮扶收益的重要依据。剩余光伏帮扶收益资金,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同时,优化完善光伏帮扶收益分配范围,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支持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规划项目。纳入光伏帮扶项目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
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二)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 一 、 二级肢体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因病重度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
庭 。

(四)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它 经济来源的家庭。

(五)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 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 六 ) 16-60岁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 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超过劳动年
龄已经无劳动能力;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是指16-60之间有 劳动能力的病人以及60岁以上的健康人群,能够从事一些 简单劳动的人员。

第三条
市农科局负责制定光伏帮扶收益分配实施方案,指导乡镇、村(新增)对帮扶对象精准识别,并进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光伏帮扶资金的管理,监督(新增)分配和拨付工作。指导乡村两级准确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数量、分布和劳动力状况等信息,并建立光伏帮扶名册,作为分配帮扶收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保障重点。集中式光伏收益用于帮扶部分针对无劳动能力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第五条 分配标准。整户无劳动能力或弱半劳力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给予每户每年3000元帮扶。

第六条
动态调整。光伏帮扶收益分配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时进行审核调整。除光伏帮扶收益外,稳定达到监测线标准的,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分配给新纳入的帮扶对象。

第七条 公开公正。收益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光伏帮扶收益分配列入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按照户申请、行政村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部门备案的程序,确定光伏帮扶收益分配对象。

(一)脱贫户申请。行政村村委会对辖区内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组织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统一提出申请。

(二)行政村评议。行政村村委会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对提出申请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上报名单人员身份信息、劳动能力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光伏帮扶对象名单报市农科局备案审核。各乡镇街道于9月15日前将附件3报送至市农科局3014。

(四)部门备案。市农科局对各乡镇报送的光伏帮扶对 象名单进行再次审核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履行资金分配流程。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到账后,由市农科局将资金转入财政局一卡通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由财政局根据市农科局提供的受益户名单通过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条 市、乡、村三级要建立完善光伏帮扶电站收益 分配档案,同时建立光伏帮扶收益扶持对象信息档案,纳入 防返贫监测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机制。市、乡两级要建立光伏帮扶收益分配监管机制,做好收益分配的监督落实工作。对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扎兰屯市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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