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公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在随公告下发的《编制说明》中明确指出,2020年,我国新型储能新増投运规模突破百万千瓦大关,标志着新型储能基本实现了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为支撑‘十四五’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解决新型储能发展缺乏国家层面宏观规划引导、备案和并网管理流程不明确、建设和运行过程不规范等可题,需尽快出台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定。”
多位受访者指出,当前正值“十四五”开局之年,新型储能面临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规范化的管理,《规范》对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监测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于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丨本报记者 韩逸飞)
利于促进储能行业发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指出,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新型储能是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淸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对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有巨大的发展需求。
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中心副主任吴俊宏告诉记者,《规范》对于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储能装机预期。此次《规范》明确提出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强调了规划引导的作用。同时为备案并网管理明晰有助于减少非技术成本,通过明确落地过程中的模糊问题,能够提高项目开发落地效率和成功率。 “此外,为了建设运行规范有助于保障项目质量和运行安全,《规范》既强调了建设过程对于相关方资质的要求,又强调了投运后的监测监督。”吴俊宏认为,以上三点从项目策划到落地、再到运营,都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管理要求,有助于行业积极发展。 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告诉记者,《规范》的发布,对储能行业发展是一个强有力的助力。让储能发展安全有了新的定义的同时,对各侧储能领域的责任和权利的边界有了更清晰的界定。此外,《规范》中最大程度上能够刺激储能行业积极发展的,当属对电网要求的无差别的并网。
不能仅有规范没有标准
虽然整体上《规范》利好储能行业发展,但是从细节上看,由于新型储能项目将实行项目属地备案,所以具体的备案管理要求需要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有专家认为,对于各类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发展规模问题,《规范》的备案管理没有约束性规模管理的概念,这恐将造成规模失控。 吴俊宏向记者表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监管的合理化、科学化,都会有一个迭代过程,储能也不会例外。此次《规范》已经考虑得比较周详,但管理效果仍待实践检验。需要注意的是,新型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和一般电源是有区别的,能起到优化网架结构、节省配电网投资的目的,无论是在规划阶段、还是在并网管理阶段,应鼓励让电网企业也积极参与,发挥网-储协同发展的作用。” 彭澎则认为,《规范》虽然提出了“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消防救援联动机制”等要求,但是后续的相关储能安全技术标准应当尽快跟上。“不能只提要求,没有后续标准规范的发布。”
仍有部分问题尚未解决
吴俊宏进一步指出,《规范》可以进一步考虑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以及市场机制对于储能发展的引导作用,比如关于规划引导,不止是技术层面上电力平衡或者调峰平衡的问题,也要设计合理的电力市场机制引导储能的发展。再比如《规范》第十八条,电网企业“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在电力市场的背景下,是否调用储能、调用多少储能,和储能主体参与市场的结果密切相关。传统规划结合市场机制,才能更准确的发掘新型储能容量发展的合理需求。 在彭澎看来,《规范》明确提出,在电池一致性管理技术取得关键突破、动力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健全前,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已建成投运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应定期评估电池性能,加强监测、强化监管。“这一要求对之前市场上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热潮产生了一定影响。”
“现在,如果动力电池在退役后无法作为储能进行梯次利用,那么就该进一步思考,未来动力电池的回收应用细则以及兴建大型新建储能项目的电池该从何而来,和现阶段储能电池退役后将流向何方的问题。”彭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