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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9号楼416室(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二、电子邮箱:yany@gz.gov.cn
附件1: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积极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说明:1.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结合多年管理实际对项目建设依托场地是否为建筑附属进行区分。依托建筑附属建设的项目无规模限制,其他场地建设的项目限制规模。
2.参考《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自2019年起,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分光伏扶贫项目、户用光伏、普通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或示范项目,五类进行管理,其中 “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利用废弃土地等场地建设的项目对装机容量进行约束,要求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
第三条【简化程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说明: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安排市级光伏补贴资金等。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以及区本级光伏补贴资金安排,配合做好市级光伏补贴资金安排,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有关问题。
各区(除南沙区)发展改革局和南沙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本级光伏补贴资金,开展预算执行进度监控,组织绩效评价。
(三)电网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付等。
(四)市(区)规划、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说明:1.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等文件精神,按照《有序开放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增加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相关工作内容。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备案后才可并网。
第六条【非居民备案资料要求】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在线平台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印章,扫描件上传在线平台。
说明:1.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2.资料要求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内容修改。
第七条【非居民其他要求】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主体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或取得所有人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说明: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不要求提供产权证明。但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作出要求。
第八条【居民备案要求】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信息;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使用面积)、建设规模及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在平台上在线签字确认并提交。
第九条【居民其他要求】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
1、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应具有以下产权证明文件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城管或农业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2、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具有相关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或取得产权所有人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说明: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备案变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同时与电网公司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公司负责项目的补贴目录变更申请。
非居民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项目投资方与物业权属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办理变更时,应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书面协议或同意书。
居民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项目业主发生变更,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应重新备案。
说明: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第二十一条规定修改。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要求】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及建设地于主干道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不包括女儿墙、楼梯间)2.8米,其中有楼梯间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的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顶平面1米(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说明:1.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结合广州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际,增加本条款。
2.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明确非经营性光伏属于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协助居民办理备案登记。
说明:《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产品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安全责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说明:根据《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 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由电网公司开展并网验收。
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电网公司组织验收。
第六章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监管】各区对已备案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 各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在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填报上一季度信息。
第十八条【电网公司】 电网公司负责汇总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在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填报上一季度信息。
第十九条【各项目建设单位】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信息。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