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分布式光伏最高补贴200万!广州发布碳达峰、碳中和奖励办法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5-25 16:45:52

5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文件指出,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

文件还指出,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

原文如下:

区内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2021年5月12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绿色低碳发展扶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实施单位扶持:

(一)支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

1.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指项目不含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的20%给予项目投资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2.项目投资方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申报通知申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纳入补助计划。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三个月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及验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节能降碳。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对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未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增长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准煤补贴,补贴最高1000万元。申请时间为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后。(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四条【绿色品牌建设扶持】大力支持绿色品牌建设,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首次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给予15万元补贴;获评为“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贴;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给予2.5万元补贴。对因“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含简易流程)”证书到期,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补贴;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2.5万元补贴。通过市级审核又通过省级审核的企业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项目予以补贴。依据签发的减碳量按10元/吨二氧化碳予以项目单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七)获评为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除外)、节水型居民小区,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补贴;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补贴,其中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单位为相应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第五条【能源管理扶持】大力支持加强能源管理,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二)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强制能源审计除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三)用能单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委托第三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四)支持用能单位建设用于采集电力、热力等能源数据,实现数据查询和监测,反映能源利用状况,合理调配能源,降低能耗水平,达到辅助决策效果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对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按照《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等级认定标准》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等级认定,对认定为甲、乙两级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分别给予补贴20万元、10万元。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等级认定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认定,以市发展改革委首次认定的等级为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六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5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项目投资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由应用方(屋顶方)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对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1.具体扶持标准为:

(1)充电桩项目。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由项目投资方在项目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后提出资金申请。享受补贴的项目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当年获得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运行满三年,运行总功率数三年内均达到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如实际运行总功率数未达获得补贴的总功率数则应退还补贴差额。运行初始时间从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起计算(含当月)。

3.项目投资方在3年存续期间内退出正常运行的(停业或破产的除外),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1)未满一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2)已满一年、未满两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60%补贴资金;

(3)已满两年、未满三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20%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资金配套扶持】对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业、非工企业综合节能改造示范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获上级扶持的区属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财政投资类项目,分别按照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投资单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补助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完成且通过完工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后补助项目,投资方在获得扶持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八条【优化绿色产业发展环境扶持】鼓励有效期内在区内开展绿色产业发展有关活动,按以下规定进行扶持:

(一)对服务于本区新能源产业、50%以上会员为区内注册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按照考核指标(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鼓励企业或机构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审核,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活动补贴最高100万元。

1.申请单位在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或会议主题的说明、主办及协办单位介绍、邀请函)及经费预算进行留存。

2.由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联合主办的活动,须确定一个申报主体。

3.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活动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申请活动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或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在项目获得审批之后给予直接补助。支持额度按照区政府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予以确定,并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直接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达到招标额度的须进行公开招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第十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商务部门、区水务部门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或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第三条、第四条(二)(非工业企业)、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四)、第六条(一)及(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二)(工业企业)、(三)、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第六条(三)、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四)至(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兑现第五条(一)至(三)(按对应的分工)、第九条(按对应的分工);区水务部门负责兑现第四条(七)。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补助、补贴、配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审核后,相关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机构基本账户。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资金扶持金额精确到元(按四舍五入法)。

办法第二条“一年内”指申请资金年度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至资金申请日,“三年内”指申请资金年度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至资金申请日。

第十三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补贴的企业或机构,获得相关称号、证书、报告、通知或批复之日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并在获得相关称号、证书、报告、通知或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区内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原已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按原扶持计划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主动退回相关扶持资金的,不影响其信用等级评价;企业或机构不主动退回的,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或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企业或机构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限制扶持资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zhout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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