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时间:2021-04-27 10:01:16

《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求,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起草了《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邮编11003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nshyc@163.com。

附件:《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求,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光互补用海规划和项目选址

我省是海洋渔业大省,围海养殖空间广阔,围海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的渔光互补用海模式,互补性强、兼容性高,有利于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益,符合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要求。

1.沿海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部门密切配合,依据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利用已确权养殖用海区域,合理规划渔光互补海洋功能区域。

2.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沿海各地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需要,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标准,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积极稳妥探索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既要避免“一刀切”,更要防止盲目圈占海域。

二、渔光互补项目用海审批

3.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应按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的形式办理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审批,依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确定审批权限。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水下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分别按照《海域使用分类》《海籍调查规范》相关规定界定用海范围、面积。光伏方阵申请用海应在已确权围海养殖用海界址范围内。

4.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电力工业用海的相关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重点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选址(线)合理性、用海方式和布局合理性以及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方面。

沿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必要时,应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在协调一致且可以有效避免相互影响的前提下,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同围海养殖用海,实施分层设权管理。渔光互补项目申请用海时,需提交利益相关者协调协议。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申请人应与养殖用海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处理好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及利益补偿等有关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产生权属纠纷。光伏发电项目的水下电缆涉及穿越其他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应与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避免相互影响,并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

6.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围海养殖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审批取得外,也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取得,按照用海审批权限,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确权和有偿使用

7.经批准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在用海批复和不动产登记时,除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外,还应注明不同用海方式具体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海域立体分层空间范围。

8.实施分层设权管理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围海养殖,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等别、级别,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养殖用海,经批准后可继续减免海域使用金。

9.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期限应同已确权的围海养殖做好衔接。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期限超出养殖用海的,在签订利益相关者协调协议时,光伏发电和养殖用海双方应就使用权到期的后续办理事宜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影响海域使用权的续期办理。

沿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渔业养殖和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统筹协调。对于光伏发电项目和围海养殖属于不同海域使用权人的,在用海期限届满前,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用海双方按照协议做好海域使用权续期办理等事宜,避免出现用海纠纷,且不得长期荒废海域养殖功能。

10.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及时清理光伏方阵、水下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四、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的监督管理

11.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防止渔光互补项目借分层设权之名规避审批。各级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强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非透水桩基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此通知制定本地区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管理细则,盐田与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的立体设权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渔光互补等立体设置海域使用权项目的用海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 月 日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104/27/337879.html
责任编辑:zhoutianwei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辽宁朝阳市:2.05GW风、光项目竞配结果公示来源:朝阳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8-11 14:02:32

辽宁省朝阳市发改委于2026年8月5日公示了该市2026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结果。本次竞配共涉及10个项目,包括9个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190万千瓦)和1个光伏项目(装机容量15万千瓦),合计规模达205万千瓦(即2.05GW)。所有项目均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程序确定中选企业,其中光伏项目由鞍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标。公示期为2026年8月5日至7日,期间相关申报主体或利害关系人可就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该工作依据辽宁省关于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旨在规范新能源建设规模分配,推动地方清洁能源发展。

江苏南通安美滨海新区富港村49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来源: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14:24:59

本文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南通安美滨海新区富港村49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公告。该局于2026年8月3日作出正式批复(文号:通数据审批〔2026〕187号),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内容及环保措施。公告明确告知公众,如对审批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供了复议与诉讼的权利依据、具体时限及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便于相关方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浙江省两部门: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来源:浙江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7 12:12:26

浙江省发改委与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落实国家绿电直连政策,结合本省分布式能源资源和制造业优势,构建规范化绿电专线直供体系。文件明确并网与离网两类实施模式,覆盖新增负荷、出口降碳企业、自备电厂改造及新能源消纳受阻四大应用场景,并支持分布式光伏集中汇流参与直供。政策设定60%自发自用、20%余电上网的刚性消纳比例,划定220千伏接入的安全评估红线;实行市级联审建设计划、省级备案的分级管理,鼓励民间资本多元合资建设;要求项目整体入市交易,禁止电网代理购电;建立月度电量监控、年度运行评估及“5年累计3年不达标即退出”的闭环监管机制,以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助力制造与外贸企业降低绿色用能成本、应对国际碳壁垒。(199字)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7 11:36:47

陕西省发改委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启动绿电直连试点工作,旨在推动新能源就地消纳与工业绿色用能。试点严格对标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准入、投资及并网等全环节标准,覆盖新增与存量负荷,支持配套风电、光伏及生物质项目申报;消纳受限的闲置新能源项目可转为直供电源。政策鼓励民营、合资等多元主体参与建设,统一规范自发自用与余电上网比例,并允许最高33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配套专项安全评估。试点项目须实现电源与负荷同市域布局,2028年底前建成投产,同时细化方案编制、用地审批及集中申报等实施要求,目标是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源荷直连示范模式。(199字)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7 10:00:30

江苏省发改委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启动绿电直连供电试点建设工作,首批确定5个试点项目,重点面向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开展绿色电力专线直供示范。试点依托省内绿电“三进”工程,探索电源与负荷端直接连接的新模式。文件厘清了属地发改部门、电网企业及试点企业的三方职责,要求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快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和配套电网改造;推动发电与用电企业签订长期绿电购售合同并完成交易备案;鼓励配置储能设施以提升绿电就地消纳能力。后续将按“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原则动态扩容试点范围,旨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造业绿色用能样板。(198字)

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两部门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项目建设的通知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7 09:51:37

湖北省发改委与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项目建设的通知》,旨在落实国家绿电直连政策部署。文件明确四类适宜开展新能源专线直供的项目场景,对电源与负荷的地理布局、投资主体权责划分、源荷电量配比等关键指标作出量化规定。审批机制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州初审、省级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评审。同时,构建覆盖项目立项、建设实施、并网运行到退出转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该举措聚焦破解省内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消纳难题,精准对接制造业及出口企业对绿色电力的刚性需求,推动能源供给与产业用能低碳化协同发展。(198字)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征求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09:44:45

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绿电直连顶层设计。文件首次明确将绿电直连项目划分为并网型与离网型两类,并分别界定新增及存量负荷的准入条件和适配的新能源资源类型。通知系统规范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方案编制、投资模式、源荷配比硬性要求、市场交易机制、申报评审流程及长效监管措施,并配套提供标准化编制大纲与申报表格。政策重点引导零碳园区、出口制造企业、算力数据中心等高需求主体,就近建设风电、光伏专线,以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降低企业绿色用能成本,为全省绿电直连项目规范化实施提供清晰路径。(198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来源:国家政策 发布时间:2026-07-27 09:33:20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出台专项政策支持绿色电力直接连接用电负荷。文件以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为核心目标,创新“源—荷”融合发展的实施路径,系统明确了绿电直连项目的建设标准、多元化投资机制、安全运行要求及市场化交易规则。政策特别设定自发自用与余电上网的量化管控指标,并重点鼓励民营企业和出口外向型企业建设风电、光伏直连专线。此举旨在提升工业领域绿色用能比例,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与产业用电需求精准匹配,从而支撑全社会“双碳”目标的加快实现。(198字)

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6-07-23 09:24:11

本文介绍了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的《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该方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印发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结合甘肃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旨在规范省内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提升报价科学性与合规性。公告面向相关单位及电力市场主体广泛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并提供了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具体联系方式。此举标志着甘肃省正加快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机制建设。

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印发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2 09:55:17

河北省发改委于7月21日发布《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快电网项目落地、支撑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文件围绕规划衔接、前期审批和属地协调三大方面提出14项具体措施:一是强化规划统筹,将全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重点项目管理,保障用地用林用草需求;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涉河、生态红线、林地、用地、压覆矿产、规划许可及环评等环节,推行联合审批、“即报即审”等机制;三是压实属地责任,要求市县建立协调机制,压缩前期手续办理周期,落实征地补偿,加强市政与电力设施空间衔接,并维护电网建设秩序。全文聚焦提升电网建设效率与政策协同性。(198字)

山西农光、渔光互补等分布式能源启动申报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7-03 09:04:43

山西省能源局于6月25日发布通知,启动2026年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支持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及小型地面光伏等项目,并将部分参照集中式管理的光伏项目纳入申报范围。申报须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与电网承载能力,突出就近接入、就近消纳特点,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农业、交通、文旅、建筑、油气等领域融合发展,呼应“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等国家部署。通知强调项目管理规范性:要求申报与运营主体一致,光伏项目须年内全容量并网,风电项目须12个月内并网,严禁建设期及并网后5年内擅自转让;对无实质进展项目,由市级能源部门联合电网公司予以废止或核减规模。跨市布局的交通、油气融合类项目可由企业集团打包直报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