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文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10-22 10:58:51

10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示《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分类管理、用地巡查监管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在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中,《通知》指出,光伏复合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场内道路用地应合理布局,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对使用旱地和水浇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光伏支架应采用螺旋钢管桩等新工艺做基础,避免破坏耕作层,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抛荒、撂荒。新建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在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监管中,《通知》表示,对于布设后1年内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最后《通知》表明,印发后,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有效期二年。

原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办,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我省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统筹安排、科学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

(一)光伏发电项目类型。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分为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扶贫项目和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分类。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

(三)用地管理及建设要求。

1.光伏复合项目,是指利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旱地及水浇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用地可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

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场内道路用地应合理布局,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对使用旱地和水浇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光伏支架应采用螺旋钢管桩等新工艺做基础,避免破坏耕作层,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抛荒、撂荒。新建渔光互补项目应在已有的坑塘水面上建设,严禁在农用地上挖塘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新建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通知下发前已建设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渔业养殖等相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严禁抛荒、撂荒。

2.光伏扶贫项目,是指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其光伏方阵设在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除外)上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有关规定,按土地现状用途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

3.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是指光伏复合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以外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可以按照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使用土地补偿协议,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联合监管机制。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擅自对非桩基用地、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进行硬化或破坏耕作层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1年内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整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二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印发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010/22/331532.html
责任编辑:niupengzhen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通威太阳能科技荣获“未来管理人才培养年度最佳项目”大奖来源:通威集团 发布时间:2025-12-26 09:18:43

近日,在由中欧商业在线主办的“2024-2025FUTURE50未来管理人才培养最佳实践奖”评选中,通威太阳能科技凭借“菁英工程——组织发展驱动下的干部梯队培养体系”项目,荣获“2024-2025未来管理人才培养年度最佳项目”大奖。

通威太阳能科技盐城基地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颁证仪式圆满完成来源:通威集团 发布时间:2025-12-22 08:40:35

近日,通威太阳能科技盐城基地顺利举行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颁证仪式。此次顺利通过认证,标志着通威太阳能科技盐城基地在合规管理领域正式与国际标准接轨,为公司全球化发展与高质量运营构建起坚实保障。合影留念仪式现场,通威太阳能科技法务部负责人翟少松律师就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的搭建历程与核心工作内容进行汇报。在全场见证下,马总代表BSI向盐城基地颁发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内蒙古阿拉善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来源:内蒙古阿拉善盟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18 14:18:35

12月15日,内蒙古阿拉善盟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阿拉善盟能源局2025年12月15日附件:阿拉善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docx

共23个项目!山西省能源局下达2025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年度建设计划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18 11:47:18

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联合送出,各市能源局要牵头协调推进项目联合送出工程的建设。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建设期和全容量并网后5年内不得擅自转让。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平稳有序实施,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山西省能源局2025年12月15日附件:山西省2025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清单

风光项目收益率不得低于6.5%,华电能源发布投资管理规定来源:中国电力报 发布时间:2025-12-10 10:00:28

12月6日,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投资管理规定》,就投资项目前期立项的审批、备案,后期的投资评价以及并购、收益率等给出明确规定。在具体收益率要求方面,风电光伏及大型风光水火储基地、氢基能源、新型独立储能等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投资决策标准不低于6.5%;屋顶分布式光伏、生物质能、光热、地热、海洋能项目不低于7%;火电、天然气项目不低于8%。

中节能 |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部、科技管理部赴太阳能平邑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调研来源:中节能太阳能 发布时间:2025-12-10 08:49:39

12月4日,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部副主任赵国峻、科技管理部副主任谢正武一行赴太阳能公司华北区平邑180MW/36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开展现场调研。下一步,太阳能华北区将全面统筹推进电力交易与储能电站安全运维工作,紧跟集团公司战略部署,以“价值创造”为导向,扎实做好储能电站项目规划与申报、科技研发与市场拓展等重点工作,持续释放储能项目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为集团高质量发展与价值创造注入持续动能。

540MW!河北沧州2025风、光项目建设名单公布来源:河北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2-09 10:51:53

12月7日,河北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沧州市拟申请纳入全省2025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名单公示》。

湖北:分布式新规发布!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50%,公共机构项目不限制来源:湖北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04 16:15:38

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是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满足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不满足比例要求的项目,次年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分布式光伏所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受当地可开放容量限制。

四川:规模较小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1-27 11:30:59

11月26日,四川发展改革委员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答复咨询者关于“规模较小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程序”相关问题。答复: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第18问明确,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并按照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浙江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发布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1-19 14:40:32

11月17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管理、项目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管理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网电量全额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辽宁分布式光伏管理细则:自发自用年度上网电量占比不高于50%来源:辽宁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11-10 15:51:20

11月10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细则》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地方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加强项目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对于出现两年上网电量比例超50%的项目,设置防逆流设施,后续不允许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