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19-12-31 14:28:11

12月30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方案》确定:将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列为一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将纳入规划的水电列为二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确保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

《实施方案》指出:根据国家初步下达贵州省2020年目标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34.7%,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5.5%。

以下是《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水、风、光等资源开发力度持续加大,电力装机规模不断增加,电力消纳问题逐步显现,需要建立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相适应的消纳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有序发展、充分消纳的原则,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2024年,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确定我省当年可再生能源消纳目标。其中,国家初步下达我省2020年目标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34.7%,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5.5%。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优先发电与收购制度。按可再生能源年度发电计划上浮10%预留优先发电空间,确保可再生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将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列为一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将纳入规划的水电列为二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确保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

(二)建立“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机制。统筹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电网建设规划及其他电源点建设规划相衔接,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与电网配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快推进毕节、黔西南、安顺、六盘水等国家竞价光伏项目送出工程建设,推动电网间可再生能源消纳互补工程建设,尽快完善送出通道。加快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优化用电需求曲线,引导电力用户错峰生产,增加可再生能源出力时段用电负荷。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就近消纳省级试点,具备条件时申报国家级试点。开展综合性储能技术应用示范,推进储能设施建设,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

(三)建立完善市场化消纳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内水电火电发电权交易机制,适时启动汛期停机存煤补偿交易。加快建设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煤电机组深度调峰、旋转备用等市场化补偿机制,推动开展煤电机组调峰补偿交易。探索开展风光水能互补可再生能源消纳试点。探索建立黔电送粤曲线外市场化交易,提升汛期夜间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机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四)逐步建立消纳量核算补充机制。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鼓励消纳责任主体之间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年度内超额消纳量转让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鼓励市场主体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对应可再生能源电量替代消纳量。(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任务。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于年初提出我省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市场主体和权重指标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2020年,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由贵州电网公司和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

(二)强化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市场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优先发电制度,严格按照权重指标分配方案,认真组织做好本经营区内消纳工作,切实加强电网运行调度,保障电力安全送出,确保完成年度消纳目标任务。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消纳责任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推动交易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三)加强管理。充分依托能源云加快建设省内各层级可再生能源电源点在线监测平台,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弃风、弃光、弃水问题迅速反应、妥善处置。强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预测研判,优化机组出力,挖掘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切实做好电力电量平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

(四)强化监管。贵州能源监管办要采取重点专项监管、重点问题监管、重点综合监管等方式,切实加强电力监管,督促做好可再生能源电网接入、优先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专项监管报告。(责任单位:贵州能源监管办)

(五)考核问效。省能源局将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2月底前将我省消纳量完成情况、考核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贵州能源监管办。对纳入能耗考核且超额完成消纳量的,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对未履行或未完成消纳量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在对各消纳责任主体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六)信息公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贵州能源监管办报送上年度消纳量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和监测评价报告将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省能源局门户网站、交易机构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主体责任权重分配表(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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