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抓紧签订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鼓励开展清洁替代交易

来源:国家发改委发布时间:2019-12-30 23:31:27
 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抓紧签订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推广应用电力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鼓励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常规火电机组发电,由高效环保的火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未签定合同市场主体风险自担,未签合同市场主体不享有电力现货交易权利,激励高比例签约市场主体,加快推进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

政策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

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1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电力市场整体高效有序运营,现对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签订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做好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含优先发电)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协商洽谈和集中交易,明确合同细节,尽快在2019年末或2020年初完成签订工作。

二、推广应用电力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市场主体在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参考应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各地可分发电类型、分用户行业细化研究制定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三、努力实现电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考虑到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风险承受能力,要通过鼓励市场主体签订较高比例中长期合同、研究建立发电固定成本回收机制等方式,促进形成中长期和现货交易价格良性互动。起步阶段,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主体电力中长期合同电量不低于上一年用电量95%或近三年的平均用电量,签约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成为现货市场交易主体,不足部分按照具体交易规则执行。

四、完善中长期市场带电力负荷曲线交易机制。鼓励签约各方自主约定电力负荷曲线或电力负荷曲线形成方式,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探索直接带电力负荷曲线开展平台集中交易,确保发用双方电力负荷曲线一致,促进中长期交易的及时完整交割。

五、推荐典型电力负荷曲线供签约参考。为帮助做好签约工作,提供并推荐各省级电网2018年典型工作日、节假日电力负荷曲线(见附件)。鼓励各地电力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提供更多行业或地区的电力负荷曲线,供市场主体签约时参考;鼓励企业自行提供电力负荷曲线,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售电公司、电能服务机构等提供更细更精准电力负荷曲线,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参与市场交易。

六、建立中长期合同电力负荷曲线灵活调整机制。在合同方事先约定或委托的前提下,可在市场规则范围内对中长期合同电力负荷曲线进行灵活调整,为提升中长期交易比例提供高效的纠偏手段。

七、加快形成灵活浮动的市场价格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协商签订中长期合同时,充分借鉴上下游电价联动机制经验,采用灵活可浮动的价格机制,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八、理顺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机制。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电力直接交易中电能量价格原则上采用顺价方式形成,即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明确过渡期,尽快由价差方式转为顺价方式。

九、常态化开展合同交易。各地原则上要按月开展合同交易,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更短周期定期开市的合同交易机制,月内滚动开展挂牌交易,为市场主体调整合同电量及电力负荷曲线提供市场化渠道。

十、鼓励开展清洁替代交易。落实国家能源清洁化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政策,鼓励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常规火电机组发电,由高效环保的火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对于未约定电力负荷曲线或电力负荷曲线形成方式、未明确电力负荷曲线提交责任方的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不予合同备案、结算,电力调度机构不提供安全校核,或按照事先约定方式处理。

十二、明确未签足合同市场主体风险自担。对于未足额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被限制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其中长期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偏差,按市场规则进行偏差考核。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负责保底供电并执行目录价格。已参加市场交易又退出的非居民用户,在通过售电公司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但兜底保供的非合同约定电量电价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可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1.2—2倍执行。

十三、未签合同市场主体不享有电力现货交易权利。未签订年度合同且连续3个月无新增中长期交易成交电量的售电公司、市场化电力用户,暂停当年后续月份现货交易申报(含被动接受现货价格)资格。

十四、激励高比例签约市场主体。鼓励市场主体及时、高比例签约,相关签约信息定期对外披露,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监管。售电公司在上年度中长期交易结算电量比例以及本年度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可减免履约保函额度。

十五、加快推进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需按要求签订中长期合同,电力负荷曲线参考送受电省协议一致意见或受电省典型电力负荷曲线确定。相关地区、企业要积极支持并严格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工作要求,原则上要求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之外电量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且逐年提升优先发电中“保量竞价”电量比例,不断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鼓励大水电、大核电、高效清洁煤电等跨省跨区优先发电电源与受电省签订5年或10年以上的长期合同。

十六、跟踪合同签订进展。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制定完善有关政策规则,并于2020年3月前向我委、国家能源局报送合同签订情况报告,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十七、适时发布合同签订信息。各电力交易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中长期市场运营组织工作,建立中长期交易跟踪机制,按月跟踪并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报送各类市场主体中长期合同签订与履约情况,做好向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

十八、保障合同执行。各电力调度机构要积极做好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计划执行等工作,做好现货市场运营工作,促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有序衔接,为保证电力中长期合同履约做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han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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