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国家发改委昨天(24日)公布《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指导意见》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会对煤电企业、用户带来哪些影响?对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又有怎样的意义?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进入历史
燃煤发电是我国电力供应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发电量占比约为65%。其中,一半左右的煤电价格已经实现市场化。其余的煤电价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标杆上网电价,同时根据煤炭价格波动,实行联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将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张粒子说,这标志着电价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一步,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进入历史。“煤电联动是政府调价,只反映了电煤的价格波动。这次‘基准价+上下浮动’,浮动的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商定的,是自愿的,反映发电成本的变化,还反映了需求的弹性,它是向市场化迈进的。”
基准价、浮动范围将依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对于“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这个浮动范围,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娟指出,这样设置目的是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现状相衔接。“因为我国少数省份的电力供应过剩的局面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它的下浮范围可能会超过15%,但是全国大体上都是在15%以内,所以写了一个原则上不超过15%。”
《指导意见》还明确,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张粒子说,调整的时机取决于市场变化。
电力价格具备下降空间
从用户角度来说,最关注的就是改革之后电价会怎么变动。对此,《指导意见》要求,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省份,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仍按基准价执行;燃煤发电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仍按基准价执行,确保价格水平稳定。杨娟表示:“从近几年的供需形势看,电力供应整体上是宽松的,供大于求的,所以具备了价格下降的空间。”
《煤电定价机制改革解读》下篇关注:“定价之锚”凸显分量。
“基准价+上下浮动” 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迈向市场化
煤电上网电价通常被称为“定价之锚”,主要是因为它是不同电源和环节电力定价的参照。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煤电上网电价因为缺乏弹性以及自身形成机制不完善,参照作用明显减弱,影响电力行业合理定价。在一些专家看来,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后,煤电“定价之锚”作用将得以凸显。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张粒子说,因为这种机制对成本的反映更真实和全面。“从长期来看,对电力、对发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是有好处的。因为它可以综合考虑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充分体现发电的平均成本。”
“定价之锚”作用将向上游传导
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娟认为,改革实施后,煤电上网电价的锚定作用还可能向上游传导,使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围绕电煤价格的谈判更加对等。杨娟说:“就是在和煤炭企业去谈判电煤价格的时候,会考虑到电力供需的情况,会把电力供需情况向上反向的传导到电煤的供求关系中,这样进而影响到电煤的价格。”
横向来看,如果煤电基准价将来根据市场化交易价格来完善和调整,不再是标杆价,这样也会向其它电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传递出市场化信号。杨娟表示:“把市场这样的一些信号传递到这些电源的价格里面去,虽然这些电源暂时大部分还不具备市场化交易的条件,但是也能够促进这些电源投资包括运行的合理化。”
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发展
杨娟指出,构建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平稳有序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将有力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发展,加快形成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体现煤电功能作用的价格信号,进一步增强发电企业、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这是这项改革的一大深远影响。“比如发电企业,在做电源投资决策的时候,比如在某一个省,就要考虑这个省的供需关系是怎么样的?投产以后是不是能够获得正常投资的回报水平,它就会从竞争性市场主体的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了。”杨娟说。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