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之八︱锚定改革纵深方向 筑牢统一市场根基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6-01-06 17:09:3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基本规则》进一步锚定中长期市场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核心功能定位,强调发挥好其在平衡电力电量长期供需、稳定电力市场运行的基础作用。《基本规则》围绕规范市场运营、强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等关键领域,提出新要求、明确新举措,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一、拓展多元主体参与,激发市场内生活力

随着“双碳”目标深入推进与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源网荷储各环节正发生深刻变革,分布式能源、虚拟电厂、可调节负荷、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电力系统由“源随荷动”向多主体互动模式转型。《基本规则》结合改革实际,在优化市场成员“权”“责”的基础上,明确其交易方式、价格机制、计量和结算模式,并对新型经营主体提出规范要求。一是将分布式能源、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的经营主体纳入中长期市场管理范围,赋予其同等参与市场的路径,明晰权利与义务,规范交易行为。二是当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时,要求区分各时段上、下网电量,分散资源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确保各类责任边界清晰。三是对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交易限额提出要求,在激发分散资源参与市场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防控新型经营主体市场风险,充分发挥资源聚合和灵活调节潜力。

二、构建多层次市场架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在我国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电力中长期市场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保供应、促消纳、稳价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年,跨电网经营区域交易机制基本建立、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连续结算试运行、跨省区交易实现常态化开市,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作用日益凸显,电力中长期市场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此,《基本规则》聚焦市场间如何衔接、各市场功能如何发挥等新要求,进一步推动跨省跨区交易和省内交易的相互耦合:明确跨电网经营区域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实现常态化交易,协同推进区域电力互济、调节资源灵活共享;并鼓励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也可联合组织,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防范省间与省内市场割裂风险。

三、推动多品种交易有序衔接,增强市场运行弹性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现货市场全面铺开、新能源全面入市,各省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实现常态化开市,并向“短周期、分时段”深化发展。《基本规则》着力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组织与价格机制,以强化其与现货市场的有序衔接。交易组织方面,构建覆盖数年、年度、月度到月内全时序交易体系,鼓励月度及以上交易连续开市、月内交易按日连续开市,实现长周期交易对冲风险与短周期交易灵活调整的有效协同,为新能源提供更加稳定的收益预期与消纳空间。在价格机制方面,逐步推动月内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要求设置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中长期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促进价格信号传导顺畅,同时允许中长期合同签订固定价格或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取消分时电价与时段人为规定,真正发挥价格信号作用。

四、健全绿电交易机制,服务绿色低碳转型

“双碳”目标驱动下,能源绿色低碳已深度融入企业生产、居民生活,我国绿电交易规模呈跨越式增长。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推动绿电交易融入中长期交易,此次《基本规则》将专章有关内容合并,切实为经营主体提供价值清晰、全程溯源的绿电消费凭证,体现了对绿色低碳转型的积极响应。一是规范绿色电力交易组织,要求绿电交易应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发、售、用全过程管控,确保绿电环境价值可溯源,提升绿电交易的公信力。二是强调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环境价值组成,两者分开结算,且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确保环境价值的纯粹性。三是明确电力用户与聚合负荷侧资源新型经营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费义务,推动需求侧绿色电力消纳责任从“政策激励”逐步走向“刚性约束”。

五、强化市场行为监管,筑牢合规运行底线

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必须以健全的监管体系为保障。《基本规则》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两大行业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为制定依据,规范电力中长期市场行为,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一方面,强化市场成员自律义务,要求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障市场成员的平等权利,明确各成员同等享有法律规定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当干预市场运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系统安全。此外,《基本规则》详细阐明6类电力市场风险,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加强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争议协调,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规处理,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规则》的出台,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举措,也是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制度支撑。随着“1+6”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的深化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将逐步构建起更具韧性、效率与活力的运行根基。

(国家能源集团电力营销中心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陈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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