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之五︱积极推动新型主体入市机制建设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6-01-04 09:03:45

积极推动新型主体入市机制建设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

近期,《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正式发布,首次明确了新型主体的定义及参与市场交易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入市机制奠定了规则基础。如何在《基本规则》指引下进一步推动新型主体入市机制建设,实现各类调节性资源的协同优化,成为推动能源转型与电力市场建设的重点。

一、我国新型主体入市的实践探索及成效

(一)入市主体类型明确,多元化的参与格局加速构建

我国电力市场已形成以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分布式能源及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为核心的多元化新型主体体系。各类新型主体在国家统一规则框架下,通过规范的市场注册与准入流程,已经实现了合法、有序入市,并与传统市场主体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新型储能已在山东、广东、甘肃、山西等多个重点省份实现规模化、模式化入市;虚拟电厂在浙江、山西等地开展市场化响应与调节试点;分布式能源在浙江、江苏、河北等省份积极探索独立参与或聚合入市的绿电交易路径。此外,各类源网荷储协同项目也逐步被纳入市场化交易框架。我国新型主体已初步形成了多类型、广覆盖的参与格局。

(二)参与机制多元创新,区域特色路径差异化发展

在统一市场框架下,各省市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与系统需求,积极探索形成了差异化的市场参与机制。在新型储能方面,各省形成了三类核心参与路径。山东、广东以“报量报价”方式作为独立主体直接参与现货市场;甘肃采用“报量不报价”模式参与现货市场,通过“低谷充电、高峰放电”获取价差收益;山西则允许储能主体自主选择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同时,广东、甘肃、山西、山东等地储能可参与调频市场。其中,广东建立了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与区域调频市场的衔接机制,实现“一体多用、分时复用”。在虚拟电厂方面,广东按资源属性分为负荷类与发电类虚拟电厂,支持参与电能量、需求响应及辅助服务交易。山西则允许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及辅助服务市场,并对灵活性调节能力给予补偿。在分布式新能源方面,河北、江苏、山西等省份陆续允许分布式能源选择独立或聚合模式参与绿电交易,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环境价值。

(三)市场参与规模持续扩大,系统调节效能提升

新型主体在电力市场中的参与规模稳步扩大,运行模式日趋成熟。在市场规模方面,新型主体注册数量稳步增长。2024年,浙江省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新型主体数量已达145家,成为市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储能在山东、甘肃等省份已形成规模化的发展态势,其中,甘肃省的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442万千瓦/1153万千瓦时,山东省成功引导34座独立储能电站参与市场。在系统调节方面,各类新型主体的调节潜力得到充分激发,调节效能日益显现。例如,浙江省创新建立了新型主体市场化响应机制,在2025年迎峰度夏期间单日最大调节负荷92.4万千瓦,累计调节电量约1000万千瓦时,高温天气带来的电网平衡运行压力得到有效缓解,显著提升了电力系统的平衡能力与运行韧性。

二、《基本规则》对引导新型主体入市的重要作用

(一)明确新型主体入市交易的市场定义

在国家层面首次确立了新型主体的市场地位与权责边界,为各类调节性资源规范化入市提供了依据。一是明确新型主体市场定义。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含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的单一技术类主体,以及含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的资源聚合类主体。二是明确新型主体市场权利。新型主体具有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获得公平输配电及电网接入服务、获得签约分散资源信息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规定充分保障了新型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三是明确新型主体市场义务。新型主体具有履行中长期交易合同、提交结算担保品、执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资源聚合类主体具有履行零售合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和消费义务,为新型主体入市工作确立了针对性的方向指引。

(二)优化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的交易机制

针对资源聚合类主体的运营特点,规范分散资源聚合参与市场交易方式。一是界定资源聚合类主体交易申报限额确定方式。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有利于新型主体优化交易申报限额,从而提升交易成本控制及风险控制水平,促进新型主体市场交易的稳步推进。二是完善资源聚合类主体合同签订。分散资源可与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签订聚合服务合同,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拓展了新型主体与广大分散资源的合作,提高了分散资源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的积极性。三是健全资源聚合类主体结算方式。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及分散资源需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提升了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及分散资源参与市场价格机制的公平性,为资源聚合类主体可持续参与电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

明确了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的路径与要求,推动其绿色环境价值的市场化实现。一方面,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表明了分布式电源在绿电交易中的重要性,有效引导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另一方面,虚拟电厂可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明确了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的多元形式,也为其规模化参与市场提供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推动新型主体入市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推动新型主体资源参与系统调节

明确新型主体参与灵活调节市场的技术要求和准入机制规范化,加强新型主体培育。一方面,建立新型主体参与市场化响应、调频、备用等灵活调节市场响应性能评价标准,对各类市场技术要求和准入标准进行明确与细化,健全完善响应速度、持续时长、通信协议、计量精度等核心技术标准。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新型主体,开展定制化专业培训,增强新型主体对辅助服务规则的理解程度和参与系统调节的能力,助力新型主体了解市场参与流程与准入机制。

(二)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信号

促进新型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合理引导现货市场峰谷价差。一方面,通过统一的中长期分时电价,反映不同时间尺度的电力供需关系,有效引导中长期双边交易和现货交易的衔接。通过市场化竞争形成合理分时交易价格,保障新型主体入市后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另一方面,当前部分省份现货市场峰谷价差较小,新型主体入市难以覆盖调节成本。完善峰谷价差监测与引导机制,结合现货出清价格的峰谷差异及新型主体的投资与运行成本,合理划定峰谷价差区间,保障新型主体入市后综合收益能够支撑可持续运营。

(三)拓展新型主体收益渠道

拓宽新型主体在电力市场中多元化、多时间尺度的市场收益渠道。推动新型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并涵盖年度、月度、月内不同交割周期的产品,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储能及可调负荷通过多市场、多品种获取收益,拓展新型主体收益渠道。丰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将备用、爬坡等快速调节服务纳入交易范围,以充分发挥新型主体响应速度快、调节精度高的技术优势。同时,建立“按效果付费”的市场化补偿机制,依据调节性能实施阶梯式补偿,实现优质优价,从而激励新型主体提供高质高效的辅助服务。

(四)细化聚合类新型主体分类

推动聚合类新型主体按运行特性和调节能力进行分级管理,完善注册准入和聚合关系管理机制。通过运行特性和调节能力差异将聚合类新型主体划分为可控型、调节型和响应型三个类别,建立健全相应的技术规范与运营管理标准,明确其在并网、计量、通信、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系统梳理并明确聚合主体层级关系,界定聚合商、聚合单元、聚合资源之间的功能边界与权责定位,推动建立多层级资源分级注册与准入机制,引导各级主体规范参与市场准入,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实现聚合关系的统一管理与动态维护,为实现新型主体的规范化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副院长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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