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明确细则适用范围对第二条进行修改,明确发电量全额自用、采取装设逆功率保护等措施确保不上网的集中式电站不纳入考核及分摊范围。
二、修订有功功率变化率考核相关条款 对第十条进行修改,取消 10 分钟有功功率变化考核项 目,明确因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有功控制指令造成的超限不予考核,将月度累计考核量上限设定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
三、设定光伏电站功率预测考核量上限对第十二条进行修改,将光伏电站功率预测考核的各子项月度累计考核总量上限设定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
四、设定动态无功补偿及AVC考核量上限 对第十四条进行修改,将动态无功补偿及 AVC 考核的 各子项月度累计考核总量上限设定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将第(一)款站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未投运考核量由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修改为 1%。
五、修订AGC考核条款对第十五条进行修改,取消AGC测试考核项目,新增电网负旋备不足情况下AGC指令执行情况考核项目。
六、修订继保、自动化、通信、信息报送考核条款对第十七条进行修改,取消第(一)款电量采集装置、 时钟监测装置及第(三)款电能量信息、时钟监测信息考核 项目。将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各子项月度累计考核总 量上限设定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1%。
七、修订免考原则对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将免考申请条件由“技术支持 系统主站原因造成光伏电站无法上报数据导致的考核或误 考核”改为“因电网原因所致外送受阻、检修停运、数据传输错误等造成的考核”。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