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付国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租车费发票、虚列会务费开支、虚增合同款、虚增项目租地款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共计452.2万元,其中,虚增项目租地款未遂款45.8万元。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付国安在光伏发电项目、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海南某集团董事长王某昌、海南某酒店董事长王某才提供帮助,从中谋取利益,索取财物共计577万元,上述钱款付国安大部分用于购置房产、偿还债务、赌博等个人花销。
2013年至2014年间,为推动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项目、节省审批文件盖章时间,被告人付国安在上级没有批准、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交代公司员工在海口伪造了共三枚公司、事业单位公章,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三枚印章均属伪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国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虚开租车费发票、虚列会务开支、虚增合同款、虚增项目租地款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共计452.2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款共计577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没有上级或相关单位批准、授权的情况下,授意他人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应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付国安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付国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付国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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