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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用电价格再一次下调,4月1日起实行

发表于:2019-04-18 09:26:11     来源:西北清洁能源技术交流平台

近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电网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自2019年4月1日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8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68分钱。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电网增值税税率调整

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

自2019年4月1日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8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68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相关要求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供电公司、兰州新区经发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即将本次降价政策落实到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次降价全部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

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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