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到,为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将进一步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充分借助绿色金融措施,大力支持工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实现绿色发展,重点支持开展退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利用。
政策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
为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将进一步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充分借助绿色金融措施,大力支持工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实现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深化合作,发挥政策导向和综合金融优势,按照源头减排、末端治理、技术优化、全程监控的系统性思维,进一步完善政策配套,共同探索机制创新,调结构、优布局、促发展,加快形成新时期工业绿色发展的推进机制,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领域,发挥绿色金融手段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支撑作用
按照《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25号)、《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信部节〔2018〕136号)等工作部署,以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地区为重点,强化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工作。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工业能效提升。支持重点高耗能行业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工艺,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电机系统等通用设备,实施系统节能改造。促进产城融合,推动利用低品位工业余热向城镇居民供热。支持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装备,实施水效提升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传统能源改造,推动能源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建设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控中心,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二)清洁生产改造。推动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在钢铁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从源头削减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产生。
(三)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实施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推动长江经济带磷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有条件的城镇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推动废钢铁、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开展退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利用。重点支持再制造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应用与产业化推广,推进高端智能再制造。
(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园区,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供应链。重点支持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相关的企业和园区。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开发性金融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切实发挥国内绿色信贷主力银行作用,根据国家重大规划、重点战略以及地方政府工业发展整体规划和安排,按照“项目战略必要、整体风险可控、业务方式合规”的原则,以合法合规的市场化方式支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推动工业补齐绿色发展短板。拓展中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以下简称PSL资金)运用范围至生态环保领域,对已取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承诺,且符合生态环保领域PSL资金运用标准的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升级、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治理、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工业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及环境整治等。
(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统筹用好各项支持引导政策和绿色金融手段,对已获得绿色信贷支持的企业、园区、项目,优先列入技术改造、绿色制造等财政专项支持范围,实现综合应用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共同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同时,鼓励地方出台加强绿色信贷项目支持的配套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审批、专项奖励、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的对接,掌握开发性金融信贷要求和PSL资金支持政策,选取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企业落实有关贷款条件,用好各项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
(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将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作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做好开发性金融信贷政策宣介和项目开发评审工作。对符合绿色信贷、生态环保领域PSL资金支持政策的项目,要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及时完成项目识别、申报入库、贷款资金统计报送等工作,落实好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督促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合规。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共享工业绿色信贷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将相关开发性金融政策运用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