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各有关企业:
《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麻涌镇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战略任务,加快推动我镇产业结构调整和循环经济发展,提高企业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同时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促进作用,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安排90万元,用于推进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分布式光伏发电等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麻涌镇工业信息科技局(以下简称“镇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镇财政分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审核镇工信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在东莞市麻涌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况。(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在资助范畴)
(二)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四)申报单位(重点用能企业)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五)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产业发展方向。
第七条镇工信局在专项资金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资助,具体资助范围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市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并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资助项目包括: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绿色清洁生产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若当年符合资助的金额超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则超出的资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现与“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 ”对接,项目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级标准的,在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后,镇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后达到甲级的,在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后,镇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绿色清洁生产项目:
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在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后,镇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在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后,镇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3万元。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2018年1月1日后立项备案,通过供电部门验收,稳定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镇财政对建筑或构筑物的业主按装机容量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装机补助金,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申报周期和申报通知
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镇工信局每年依据本办法制订年度申报指南,并发布申报通知。年度申报通知由镇工信局印发正式文件对外发布。
第十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请。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向镇工信局提交。
(二)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全部送达镇工信局,即视为正式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
(三)项目审核。镇工信局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资助的对象、项目和金额。
(四)结果公示。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由镇工信局在麻涌镇官方网站上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工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工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镇工信局将资金安排计划上报镇政府。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资金安排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镇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镇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