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下达6个月之内,必须组织完成项目招标工作;建设规模下达12个月之内,项目必须开工建设(开工标志位光伏支架基础施工全部完全)。对于建设规模下达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撤回计划。
特别强调:光伏扶贫电站未下达建设规模,不得开工建设!
以下是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扶贫办,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
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能源局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