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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表于:2018-12-27 10:40:08     作者:先见君 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日前印发了《关于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启动了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申报。

《通知》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所面临的几个迫切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将有力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推进。

以下是文件原文(蓝色字体标示的是我们对《通知》中重点内容的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8〕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自启动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试点,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第一次将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意义提升到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高度。

一、高度重视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是中发〔2015〕9号文件确定的3个有序放开改革重点之一,文件明确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各地和电力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大力推动前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同时,组织报送第四批试点项目,在目前已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试点向县域延伸。

解读:在今年10月份印发的《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中,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推进缓慢的原因被定性为“一些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在改革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上认识不到位,与中央改革精神存在偏差”。这里提出的“各地和电力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是对症下药,“各地和电力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点明了增量配电业务在当前是一项政治性的改革任务。

此外,本《通知》提出了将试点向县域延申,明显加大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推进深度和力度。

二、精心选择试点项目。各地应认真总结前三批试点经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条件较好地区要努力实现县一级试点项目的覆盖。为保障试点后的投资收益和顺利推进,选择试点时应参考以下原则:

(一)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解读:控制试点项目的质量,抓住了当前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落地困难的关键症结。在320个已批复的项目中,有很多试点项目,特别是第二批和第三批项目中,从占地面积、用电负荷上看完全不具备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条件。

(二)鼓励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解读:我国各地都存在大量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鼓励这些主体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是落实“将试点向县域延申”和“实现县一级试点项目的覆盖”的重点措施。

(三)鼓励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控股权的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解读:这是第一次把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和地方电网、趸售县的改制结合起来,给地方电网和趸售县的平稳转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

(四)鼓励拥有配电网资产的油田、工矿企业生产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五)鼓励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解读:这两条是鼓励存量配电网改制的措施。该措施将有助于大中型企业和转供电主体盘活其存量配电资产,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六)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解读:该措施完善和发展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鼓励增量配电业务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节能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协调发展。该措施将吸引更多的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充分发挥协同优势。

(七)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要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解读:自备电厂依然是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红线。值得注意的是,本段文字在本《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出现。

三、尽快报送试点意见。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明确1个牵头单位,成立协调机制,各家形成合力,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明确责任,共同申报试点。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且已经得到批复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已确定业主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列入申报试点。

请各地尽快筛选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电网企业意见后,形成报告,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并附简要说明和相关意见。简要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是否涉及电网公司的存量配电资产等。相关意见包括对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和配电网价格核定的意见。

解读:值得注意的是,在本《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中,征求意见的对象并未明确包括电网企业。

要求在申报时提供“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和“配电价格核定的意见”有助于减少试点项目批复后的扯皮现象,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这两个意见(其中配电区域划分还需要征求电网的意见)难度很大,预计很多潜在的试点项目会因此无法申报。(存量配电网取得这两个意见相对容易,申报也将更加快捷和方便。)

四、电网企业要全力支持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要坚决贯彻中央电力体制改革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服从大局,主动作为,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对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要保障安全可靠供电,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提供必要的输配电服务和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及时提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意见,加快办理并网接入、供电服务等手续。对于电网企业参与或涉及存量资产的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还要加快办理电网投资建设、资产评估、股东意见等手续,避免层层设置环节、推诿扯皮、强行干涉,保障试点项目顺利推进。

五、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试点。各地报送试点项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将联合组织第三方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集中评估确定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解读: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第三方专家参与候选试点项目的评估。

联系人:杨塑、张进高。

电话:010-68505528,010-68505072。

邮箱:yxjdlc@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12月19日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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