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白泰平利用其担任皖能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煤炭业务、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被告人白泰平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或索取张某某等9人给予的人民币804万元、107万港币、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5.2万元购物卡以及购房和房屋装修费用人民币603.848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43.7867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泰平到案后,除如实交代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尚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当天的庭审持续三个小时左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蚌埠市人大系统、代表委员、检察系统、市直单位、新闻媒体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退休多年后仍然被查处,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一退了之”,只是违纪违法者一厢情愿为自己构筑的海市蜃楼。白泰平案件再次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退休绝不意味着“平安着陆”,触犯了党纪国法,迟早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白泰平简历
白泰平,男,1951年6月生,回族,山东枣庄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68年12月-1970年1月,寿县板桥公社知青
1970年1月-1972年4月,淮南肥皂厂工人
1972年4月-1975年9月,安徽大学化学系有机合成专业学生
1975年9月-1978年6月,淮南肥皂厂生产科技术员、科长
1978年6月-1979年12月,淮南合成脂肪酸厂筹备处工作人员
1979年12月-1980年10月,淮南肥皂厂生产科、设备科科长
1980年10月-1983年8月,淮南肥皂厂第一副厂长、厂长
1983年8月-1983年10月,淮南华光日化厂厂长
1983年10月-1985年1月,淮南市总工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1985年1月-1988年7月,淮南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1988年7月-1989年3月,中共凤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89年3月-1990年12月,中共凤台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0年12月-1991年3月,中共凤台县委书记、县长
1991年3月-1993年1月,中共凤台县委书记
1993年1月-1998年1月,淮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年1月-2000年1月,中共淮南市委副书记
2000年1月-2004年1月,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徽省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党组书记(正厅级)
(1999年9月-2002年7月参加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世界经济专业学习)
2004年1月-2005年7月,安徽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
2005年7月-2008年6月,安徽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2008年6月-2009年3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9年3月-2010年4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4月-2011年10月,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年10月退休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