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宪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徐宪平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宪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徐宪平利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1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徐宪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徐宪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和宴请,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违规为他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装修服务;贪欲膨胀,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徐宪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宪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徐宪平,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湖南隆回人,197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3.03-1984.09 湖南省黔阳县大崇公社知青,长岭炼油厂工人、车间团支部书记、分厂团总支书记、党总支书记、厂团委副书记。
1984.09-1985.10 共青团岳阳市委书记
1985.10-1987.01 湖南省岳阳市人事局党组书记、局长
1987.01-1991.11 共青团湖南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91.11-1994.09 湖南省石油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石油实业股份公司总经理
1994.09-1997.12 湖南省长沙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1997.12-1998.02 湖南省长沙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1998.02-2003.01 湖南省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3.01-2006.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6.11-2009.05 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党组成员,兼任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双联”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
2009.05-2014.1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6.08-2022.01 国务院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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