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的通知

来源:上海发改委发布时间:2018-11-12 16:14:08
 沪价管〔2018〕44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8分钱(含基本电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本市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余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以下简称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容量在100(含)-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力用户(含低压两部制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或单一制目录电价。具体可由用户向电网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6个月,暂未申请办理的电力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上述调价自2018年9月份电费账单抄表之日起执行。

四、市电力公司应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相关实施细则。涉及用电类别变更的,电力用户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电力公司应为用户办理变更手续提供便利。工商业用户电价标准调整需清算抵扣的,要按规定抵扣或退补用户,确保降价措施执行到位。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2018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zhout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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