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证机制可操作性增强 电网企业核心作用凸显
记者:《意见稿》较之以往有什么不同?有何亮点?
张兴平:《意见稿》较之以往更加全面、系统,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凸显全体电力消费者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是实现我国能源规划、推动能源系统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革命的关键政策。实行配额制不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更是电力消费者必须承担的共同责任。
二是管理过程精细,主体责任明确。配额指标经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测算、第三方机构评估,在征求多方意见并综合论证后下达,制定过程严谨科学;组织实施过程由两大电网公司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督导、监测和控制;配额完成情况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后奖惩清晰。从配额制定和分配,到配额实施、监督和考核,整个管理过程紧密衔接,六类配额义务主体责任明确,有利于配额制顺利施行。
三是突出了电网企业的核心作用。鉴于电力系统独特的产品属性和电网企业的技术特点,各省级电力公司不仅是配额义务主体,更是各区域配额执行过程的组织者,其他配额义务主体及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共同完成本经营区的配额。我认为电网公司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实施过程中起关键作用,这是由我国目前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本次《意见稿》予以明确。
四是绿证机制可操作性更强。相较于第一次意见稿中引入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制度,此次意见稿详尽地阐述了绿证的含义与管理方式、绿证归属、绿证交易、绿证费用疏导等内容。特别是建立了以绿证交易部分替代补贴的机制,将证书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增量收入来源替代原有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实现了新机制与原有价格和补贴机制的进一步衔接。
五是首次提出配额补偿金机制。配额制的执行,意味着配额义务主体必须履行自己应承担的配额,所有配额主体共同履约。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体现配额的责任性、公平性和强制性特征,因此配额补偿金机制的推行是非常重要的。
首提配额补偿金机制
记者:《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配额补偿金方式,即对最终未完成年度配额的配额义务主体,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电网企业向其代收配额补偿金,补偿配额义务主体履行配额义务差额部分,这意味着什么?
张兴平:首先这意味着对最终未完成年度配额义务主体的处罚。配额补偿金的标准为当地燃煤标杆电价、大工业用户最高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之和。较高的惩罚可以唤醒配额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以督促配额义务主体积极完成配额。
其次,由于这部分收缴的配额补偿金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拨付资金一起使用,用于补贴经营区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如果得以全面执行,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补贴资金不足的问题。
另外我认为,配额补偿金的出台可能对绿证市场的价格有一定影响。绿证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而配额补偿金的标准相对确定,市场主体在预期无法完成配额的情况下,会权衡购买绿证和支付配额补偿金的决策成本。换言之,配额补偿金标准可能为绿证交易市场制定了最高价格。
建立成本分摊机制 科学完善配额指标
记者:未来如何妥善推进配额制快速落地?
张兴平:本次《意见稿》已经全面细致地明确了配额制的政策框架,各主体职责清晰。未来促进配额制落地,我认为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的成本分摊机制。考虑到我国电力系统的特点,短期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带来的调峰任务仍主要由火电承担,而相应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和电网企业消纳成本补偿方案尚不完善。因此,建立与配额制相配套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成本分摊和传导机制可以更好地平衡各主体利益,提高配额制的执行效果。
二是科学合理的配额指标非常重要,需要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基本的目标是实现节能减排。配额制的实施,不仅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并网消纳,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减排之目标。因此,必须考虑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成本,尤其是提升现有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火电机组深度调峰、灵活性改造、热电解耦为代表的电源侧应对措施,和以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通道为依托大范围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为代表的电网侧应对措施,虽然对实现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有促进作用,但如果缺乏统筹,不仅成本高昂,还可能增加新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因此,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协调现阶段节能减排和未来能源结构转型,以提高区域整体能源效率和减少碳排放为着眼点,综合考虑地区能源禀赋差异,系统科学地设定配额指标,使配额制不仅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更要真正实现节能减排以及能源低碳转型之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