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给予清原民族自治贫困县在建光伏项目支持的建议》(1414号)答复
付彦红、武丽霞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清原民族自治贫困县在建光伏项目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两位代表提到的两个项目情况,抚顺市及清原县政府都非常重视,去年底即与我委进行了充分交流,研究探讨下步解决办法。
近两年来,全省光伏工程建设呈现“爆发式”增长。2017年底,全省已投产光伏装机223万千瓦,相当于2015年底(16.3万千瓦)的14倍,并已接近2020年累计投产250万千瓦的规划目标。同时,这些项目已将国家下达我省的2018年指标全部占用。因此,其它市地实际也存在类似项目,具体情况不同,但也都遇到了光伏指标困难。
为此,今年1月中旬,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率队赴京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争取国家支持解决辽宁光伏指标困难问题。
但目前看,国家光伏指标进一步收紧,相关政策也随之出现新的调整。4月下旬,国家能源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要求各地从严控制光伏发展规模;暂缓发布年度光伏建设计划;严格禁止实施“先建先得”政策。
另外,两位代表提到的《关于定向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只是征求意见稿。由于涉及与国家相关政策协调问题,最终并未出台执行。
今年3月下旬,国家正式出台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据此,省里下步也很难再研究出台地方的光伏扶贫政策,相关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光伏扶贫管理办法执行。两位代表提到的项目,暂时也很难再通过“光伏扶贫”形式解决指标问题。
我们非常理解两个项目遇到的困难,也相信项目建设符合清原实际,能够兼顾发电和扶贫效益,是不可多得的好项目。但在当前政策条件下,我们确实感到力不从心。
下步,我们会根据全省光伏建设总体情况,择机向国家反映相关困难,为解决好两个项目以及其它类似项目遇到困难做出更大努力。感谢您对省发展改革委工作的理解、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