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科学评估得到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与各类保护地进行校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叠加图,确保划定范围涵盖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做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与各类规划、区划空间边界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协调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以行政区域边界统筹衔接海域与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形成海陆“一张图”。2018年年底前,确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自2019年起,按照国家勘界定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勘界定标工作程序、技术流程与方法,规范标识标牌,为各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待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经国家批准,并由省政府发布实施后,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项目和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登记。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2018年下半年,各市先行开展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试点。(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2020年年底前,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必要时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依托生态系统、环境、气象、地质、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充分发挥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作用,自2020年起,逐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要求,必要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开展评价工作,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和动态变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严厉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加快推进生态系统修复。
1.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协同开展地质环境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水环境工程、生物多样性及其它工程和监管能力建设5大类工程,治理区域内采煤塌陷地13151.12公顷,修复矿山生态面积3038公顷,整治土地26442.12公顷,治理废弃矿井87眼,新增耕地3040.49公顷,新增湿地724公顷,使区域省控及以上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7%,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打造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2020年年底前,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山体、海岸、林地、岸滩等资源得到保护修复,南北长山岛裸露山体和地质灾害治理基本完成,修复山体生态面积20余万平方米;森林抚育4000亩,恢复和保护湿地464公顷,自然岸线占比不低于85%。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以生态旅游、现代渔业、海洋文化为主导的生态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实施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2020年年底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持续推进采煤塌陷地治理,2018年,启动章丘、滕州、邹城、肥城、郓城、齐河等县(市、区)塌陷地治理项目。2020年年底前,采煤塌陷地治理率达到80%。(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积极推动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建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2018—2020年,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3780平方公里。(省水利厅牵头)待海岸线修测工作完成后,组织有关市对陆海交叉重叠区域内已批项目用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逐宗明确处置意见,落实处置时限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
3.推进国土绿化工程建设。统筹实施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退耕还果还林、农田防护林建设、森林生态廊道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城乡绿化美化六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效益显著的森林生态安全体系。2018—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360万亩。开展山东省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创建活动,启动山东森林城市群建设,2020年年底前,森林覆盖率达到20%。推进济南黄河湿地生态保育区建设、南水北调沿线和小清河沿岸湿地恢复、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恢复、滨海湿地保护修复、采煤塌陷湿地治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六大湿地修复工程,抢救性保护重要湿地992万亩,恢复湿地536万亩,2020年年底前,全省湿地受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省林业厅牵头)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现有各类法定保护地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地内的人类活动进行监管,实现生物资源的就地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工作,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区试点建设。(自然保护区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南四湖、小清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黄河三角洲、昆嵛山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省环保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到部门。建立健全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省环保部门要对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并通报各市和相关部门。
(二)强化政策引导。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切实提高各地建设与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破损山体治理、废弃矿坑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受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适当发展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的生态旅游项目。(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牵头)
(三)严格责任追究。组织专项督查,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在推动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执行不力,以及隐情不报、消极应付的,要严格查处。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约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地方、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省环保厅、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牵头)
(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开展自然保护区科研、管理等专业人员培训。完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建立专家库,整合科研力量,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为科学调整自然保护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加强迁徙物种监测与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自然科学普及平台功能。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恢复关键技术和山体修复治理先进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形成社会监督压力,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全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改和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邀请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在各地主要报纸或官方网站上设立“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专栏,主动公开重大问题整改信息。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政策、路径和成果,及时总结推广推动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查处整治经验及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等。(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