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深化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分担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空间,提高河南电网调峰能力,近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制定印发《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
交易规则指出,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坚持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按需调用,公平调度。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机组深度调峰交易和火电应急启停交易。深度调峰交易初期,卖方暂为统调公用燃煤火电,买方为集中式风电和光伏,以及出力未减到有偿调峰基准的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有偿调峰基准为初始额定容量50%,机组采用“阶梯式”负荷率分段式报价,实行日前报价,统一出清。机组启停调峰交易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安排,机组实行日前报价,按台次结算。鼓励发电企业通过重大技术改造等措施提高发电机组灵活性能和调峰能力。根据河南电网调峰交易情况,逐步将电储能、电力用户、可中断电力负荷、跨省区电量交易等纳入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范围。
通知强调指出,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要根据辅助服务交易规则内容,按照10月1日前启动调峰辅助服务模拟运行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尽快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建设和完善电力辅助服务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平台,落实交易规则工作要求,加强规则宣贯学习,做好调试和试运行各项工作,推进调峰辅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电力企业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我省电力调峰辅助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共同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秩序。
政策原文如下:
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国家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子)公司,豫能控股,有关电力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河南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我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提高河南电网调峰能力,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工作要求,经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河南能源监管办制定了《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我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工作有序推进和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根据本交易规则内容,按照9月30日前启动我省调峰辅助服务模拟运行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尽快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建设和完善电力辅助服务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平台,落实交易规则工作要求,加强规则宣贯学习,积极推进我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二、请各发电企业认真落实辅助服务工作要求,及时沟通协调电力调度机构,建设完善终端技术支持系统,沟通学习规则条款内容,做好调试和试运行各项工作。
三、电力企业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我省电力调峰辅助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共同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河南能源监管办。
附件: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
2019年8月5日
附件:
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深化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河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升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消纳空间,提高河南电网调峰能力,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河南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监能市场〔2018〕126 号)等文件,电力调峰辅助服务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平衡,由并网发电厂等市场主体提供的市场化调峰服务。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包括机组深度调峰交易、火电应急启停交易等。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以确保电力安全、居民供热为前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和调度指令,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为由影响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供热需要。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开展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所有市场成员应自觉遵守。已有辅助服务规定相关条款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做好与华中区域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和现有“两个细则”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河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第七条河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维护发电厂电力调峰市场的技术支持平台、拟定相关技术服务标准;
(二)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三)发布、报送市场交易信息;
(四)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市场出清结果;
(五)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六)紧急情况下终止市场行为,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七)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和电力辅助服务调用结果,接受监管。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和管理;
(二)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发布、报送有关市场信息;
(三)按照市场监管需要,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监管。
第八条目前,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统调并网发电厂(包括公用燃煤火电、集中式风电和光伏),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即纳入辅助服务范围。水电、燃气、自备电厂等,以及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另行制定。
市场主体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调峰服务的能力,或是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辅助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电力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确定能够根据电网调度令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调峰等辅助服务;
(三)按规则申报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电力等信息,并按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四)依据规则承担电力辅助服务有偿分摊费用;
(五)做好机组日常运维,确保电力辅助服务有序开展。
第三章 机组深度调峰交易
第九条机组深度调峰交易,指在系统需要机组主动调减出力至负荷率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以机组调减出力为标的的交易。负荷率大于等于有偿调峰基准的调峰服务属于机组承担的基本义务,由省调根据系统运行需要无偿调用。
第十条深度调峰交易开展初期,卖方暂为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买方为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及出力未减到有偿调峰基准的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
第十一条发电机组参与辅助服务深度调峰交易,不影响机组原有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十二条火电机组(含供热机组)有偿调峰基准为初始额定容量的50%。根据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发电机组后期增容改造不降低其调峰能力。根据电厂最小运行方式、电网调峰需求以及电力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情况,机组有偿调峰基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省调在日前或者日内进行负荷预测和计算负备用,当预计河南电网负备用小于裕度值,需要将一台及以上并网机组负荷率调整至有偿调峰基准值以下时,开展发电机组深度调峰交易。
第十四条以15分钟为一个计费周期,计算深度调峰服务费用。深度调峰交易实行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实时深度调峰交易采用“阶梯式”报价方式和价格机制,采用负荷率分段式报价,具体分档和报价上、下限见下表:
同时,发电机组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申报最低调峰下限,调峰下限不得高于机组初始额定容量的40%。
第十六条按照“按需调用、公平调度”原则,考虑电网安全约束后,在负荷下降过程中,优先降低报价低的机组出力,在系统负荷爬坡过程中,优先加大报价高的机组出力,竞价相同时按等比例原则调用。
第十七条市场初期,按照“日前报价、实时出清”的交易机制,深度调峰交易按照各档有偿调峰电量及对应市场出清价格进行结算。其中,深度调峰电量是指火电厂在各深度调峰分档区间内平均负荷率低于深度调峰基准形成的未发电量,档内市场出清价格是指单位统计周期内同一档内实际调用到的最后一台调峰机组的报价。
第十八条市场交易期间,全网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网深度调峰服务费=K×∑(机组各分段区间对应深度调峰电量与各分段区间对应出清价格乘积的合计数)
按照平稳有序原则,为合理调控深度调峰服务费总盘子范围,设置调节系统K,取值0—2。在市场初期K暂取1,具体可根据市场运行实际情况对K进行调节。
第十九条当所有报价的卖方机组均已出清,但深度调峰能力仍不能满足系统需求时,由省调根据系统需要按照机组初始额定容量比例并统筹考虑年度优先发电量进度调用未报价卖方机组,调用价格为已报价机组的市场出清价格。
第二十条深度调峰服务费用来源,由市场内深度调峰交易时段负荷率大于等于调峰基准的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按照调用时段共同分摊。根据全省机组并网运行和市场交易实际,也可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价差资金、以及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中适当补充。
(一)火电厂分摊方法:
调峰分摊金额=[深度调峰交易时段火电厂高于有偿调峰基准的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火电厂高于有偿调峰基准的总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总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发电机组以日为周期进行分摊。
在采暖期间,供热机组月度热电比超过100%,且居民采暖供热量占全部供热量的比重超过60%,机组调峰分摊电量按照高于有偿调峰基准以上电量的70%参与。备压机组背压运行期间不参与省内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方法:
调峰分摊金额=[深度调峰交易时段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火电厂高于有偿调峰基准的总发电量+深度调峰交易时段参与分摊的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总发电量)]×调峰补偿总金额。机组以日为周期进行分摊。其中,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分摊。
第二十一条所有参与市场的发电企业深度调峰分摊金额均设置上限,当单位统计周期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火电厂通过上述分摊办法计算得出的应承担费用大于分摊金额上限时,按分摊金额上限进行支付;
火电厂支付上限=火电厂实际发电量×本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0.25
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金额上限=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本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0.8
第二十二条因某发电企业支付费用达到上限,导致实时深度调峰分摊费用存在缺额时,缺额部分由其余未达到支付上限的发电企业按其发电量比例承担,具体按如下方法循环计算:
公式:未达到支付上限各发电企业承担的费用缺额=(发电企业修正后发电量/未到达支付上限发电企业总修正后发电量)×实时深度调峰费用总缺额。
第二十三条全部参与分摊的发电企业支付费用均达到上限后,实时深度调峰费用仍存在缺额时,缺额部分由负荷率低于有偿调峰基准的火电厂在其获得费用中消减,消减费用按如下方法计算:
公式:各火电厂的缺额消减费用=(各火电厂获得实时深度调峰费用/实时深度调峰总费用)×实时深度调峰费用总缺额。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