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正式发布《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对售电公司的监管步入新阶段。
《办法》针对广东、广西、海南的售电公司进行监管,主要涉及售电公司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情况、交易行为、运行基本情况、信息报送及披露等方面。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实行分类监管,依法依规细化监管对象,在国家对售电公司分类的基础上,新增了具有发电背景售电公司的分类,精准实施针对性监管。二是明确监管措施,规定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取信息报送、现场检查和信用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办法》为售电公司监管提供了依据,提高了监管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提高售电公司被监管的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售电公司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依据《办法》,强化对售电公司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维护市场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