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科学有序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等。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也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通知明确,是否适合实施光伏扶贫,要根据当地光照资源、电网接入消纳等情况科学论证、谨慎决策,原则上开展光伏扶贫地区的光伏发电设备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不应低于1000小时。坚决杜绝不顾条件“一哄而上”的做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知要求,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应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扶贫对象应为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应建设规模为5—7千瓦,不得扩大实施范围和对象,不得超规模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村级电站方式建设,不再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的,经过充分论证可以村级联建的方式建设。村级联建电站的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规模不得超过6000千瓦,不得将集中式电站化整为零,拆分成村级电站或联村电站。
此外,项目需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目录后才享受国家光伏扶贫有关优惠政策。经自治区能源局、扶贫办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项目,未能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由自治区能源局通过国家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解决规模指标,将执行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电价标准及补贴政策。未经审核同意的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扶贫办将不安排建设规模指标,由各地自行解决补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