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要求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要求,并结合国家能源局6月12日召开的光伏发电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年建设规模问题。为缓解国家补贴压力,对今年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采取分类调控方式: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光伏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从严控制;对领跑者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要国家补贴项目积极支持,有序发展。
二、关于价格政策衔接问题。凡纳入2017年及以前财政补贴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投运的,可继续执行2017年标杆电价。
三、关于户用分布式光伏政策问题。国家能源局与财政部正在认真研究,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