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四月份,由于各种重磅政策的频发,行业发生了不小的震动。由于光伏行业尚未摆脱对于补贴的依赖,受到政策影响的因素极大,是以没有最快的了解相关政策,那就无法把握行业的最新动向以及趋势。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四月份发布的行业重磅政策汇总。
一、《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是个新事物,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盲目扩大光伏电站扶贫对象、一些地方打着扶贫名义要规模上项目、个别地方存在“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现象等;一些地方政府出资不到位或以项目建设单位垫资方式违规出资,一些电站建设运维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都会影响光伏扶贫的实施效果,必须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电站管理,把好事办好。
4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要求,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共二十条,分别对光伏扶贫的定位、定义、适用范围、对象、方式、投资、标准、建设、配套服务、验收、运行消纳、价格、补贴、收益分配、目录管理、计划管理、各方责任、企业扶贫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几乎包含了光伏扶贫项目有可能遇到所有问题。本文将着重对《办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重点内容:
一是关于光伏扶贫定位。《办法》明确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光伏扶贫只是产业扶贫的众多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不能“一光了之”。
二是关于扶贫对象。《办法》明确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不能把扶贫对象扩大化。
三是关于建设方式。《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采取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今后光伏扶贫电站不再搞集中式电站,不能打着光伏扶贫名义要规模、建集中式电站。
四是关于建设资金。《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保证扶贫电站公益性质,地方有钱就干,有多少钱干多少事。
五是关于电价政策。为支持光伏扶贫,《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六是关于补贴发放。《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这是国家支持扶贫对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的优惠政策。
七是目录管理。《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今后只有纳入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才能享受光伏扶贫优惠政策。
八是关于建设和运行维护。《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位,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建设运行质量与运行安全,并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维的专业化程度,保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维质量。
九是厘清职责。《办法》明确“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级政府扶贫、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解读:
光伏扶贫作为行业内的特殊发展模式,不但担负着扶贫攻坚的重任,而且对于行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在政策的倾斜之下,光伏扶贫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项目,吸引了许多资本的进入,也由此引发了行业乱象,违背了光伏扶贫的初衷。“一光了之”、 “一哄而上”等乱象的发生已经对行业形成了恶劣的影响,此次政策的印发,明确“不能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等规定,对于光伏扶贫的良性发展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相信在各大政策的规范之下,光伏扶贫能够一直不忘初心,良性发展。
二、《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
4月中旬,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光伏发电的建设规模以及分布式的管理,政策有多项变化,而这些变化足够引发行业地震。
重点内容:
1、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所有光伏项目纳入规划指导范围。《意见》将规模管理分为年度规模管理、专项规模和不限规模三类。包括普通光伏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扶贫项目、领跑者项目、不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等等。
2、改进年度规模管理方式。自2018年起,国家能源局不再下达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由各地落实年度规模实施条件后,在国家分解提出的各地发展规模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市场形势、消纳情况合理确定拟实施的年度规模。
《意见》还指出,自2018年起,除国家奖励领跑者基地建设规模可以延期实施、待条件落实可继续建设外,其他因各种原因导致规模指标未确认、未分配或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当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相应年度规模指标一律自动作废失效。
3、强化市场监测。发挥市场环境监测评价作用,对于管理不力、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由绿色变橙色和连续橙色地区,按红色进行规模管理,暂不安排年度建设规模。
4、严禁先建先得。自2018年起,各地要严格禁止未批(备)先建和先建先得,需纳入规模管理的光伏项目不得提前建设,不得在出现新的先建先得项目,同时国家不再将其纳入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
解读:
在此之前,各地区往往只对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项目进行着重管理,严禁超规模建设,对于不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以及不限规模的项目的管理相对宽松。此次《意见》表明,要将所有光伏项目纳入规划指导范围,意味着之前不限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光伏扶贫等项目也将需要在“规划”中进行管理。这对电网的建设起到了极大的参考作用,谨防产业过热、产能过剩、消纳不足、弃光限电等问题的出现。
国家能源局不再下达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之后,相关的指标规划将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部门、电网公司协同确定。这绝对是一个可以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新变化。
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是近两年发布的新政策,是新的政策指明了另外两种也会被暂停安排规模指标的情况,那就是由绿色变为橙色,以及连续橙色的地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区的评价结果连续不见好转,或者说有所恶化,那这各地区的光伏建设规模将被暂停。
先建先得政策的存在一度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混乱局面,各项目在不断的赶工赶量之下质量难免低下,而且众多未能成功拿到指标的项目只能占用下一年的规模指标。在先建先得政策之下,提前使用建设规模成为了常态。此次《意见》严禁先建先得可谓是对这一行业乱象起到了规范作用,这有利于行业发展。
综上,《意见》中最大的变动在于国家能源局不再下达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将这一权力下放到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此外,所有的光伏项目都需要在“规划”中发展,这对原先不限规模的分布式光伏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意味着分布式光伏的装机也要在“规划”之内,不再是之前的能装多少装多少。事实上,在大量光伏电量的接入之下,电网会有很大的压力,这也就造成了很多地方其实对光伏电站并不是那么的欢迎,这也是西北地区弃光限电严重的原因之一。将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制定下放到地方,一方面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电站规模的适度增长,一方面可能会造成规模指标的下降。而且分布式光伏如果也要在各种规划之中,那可能会对装机容量产生限制作用。对整个光伏行业来说,装机容量的下降或许将成为难以避免的事情,2017年53GW的装机将成为顶峰。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与《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一起发布的还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新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许多必须要注意的变化!
重点内容:
1、重新定义分布式 “全额上网”模式将成历史
《办法》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自发自用或少量余电就近利用,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在用户侧分散式开发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主要包括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和小型分布式电站两类:
(一)自用为主、余电可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且单点并网,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小型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在居民固定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场所自建的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以及在固定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场所安装的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系统。
(二)全部自发自用、总容量大于6兆瓦但不超过2万千瓦的小型光伏电站。
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可选择“全部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三种运营模式;其他小型分布式发电设施可选择“全部自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两种运营模式。小型分布式电站应采用“全部自用”的运营模式。
2、分布式光伏将实施规模管理
《办法》指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光伏发电项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国家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由各省(区、市)实施规模管理。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环保、规划、价格等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发展状况、环境监测结果、资源、电网接入、市场消纳等条件,制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包括五年发展规划、开发规模、年度建设规模、开发布局等。
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处于红色预警时期,不应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电项目;处于橙色监测预警时期,不应超过上年度建设规模的一半,连续橙色和绿色变橙色时按红色执行。
解读:
《办法》发布之后,除户用之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要加大自发自用的比例,否则将无法享受分布式光伏的优惠政策。以6兆瓦为分界线分为了小型光伏发电设施和小型分布式电站两类。其中小型光伏电站很好理解,即为容量超过6兆瓦,但小于2万千瓦,以及全部自发自用(最重要的一点)的光伏项目。不符合上网电量要求的那些项目将被踢出“分布式光伏”阵营,执行普通光伏电站政策。
最新分布式光伏容量、分类及运营模式表
而纳入规模管理之后,分布式光伏只能在“规划”之内发展,从此以后,分布式光伏将告别“野蛮生长”。 无论各地区制定的规模指标有多宽松,分布式可能都难再回到之前“不限规模”的风光。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不会让分布式电站泛滥,将分布式光伏的增长限于规划之中,好让电网、地方等各方面有所准备。而市场监测预警制度的存在一方面避免了分布式光伏项目出现“弃光限电”现象,一方面对分布式光伏的新增建设规模起到了极大的限制作用,一些不达标的地区将不能新建任何分布式光伏电站。
预计新的《办法》出台之后,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将整体受到限制,2018年新增装机或难及预期。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户用光伏受到的影响应该不大,反而有可能受益。因为在其他分布式项目的高要求之下,企业或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户用光伏上面,进而刺激户用光伏的蓬勃发展。
四、《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8年4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8〕6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重点内容及解读:
光伏行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兴起并快速发展的朝阳产业,也是未来全球先进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其重要性随着国际绿色能源需求拓展而日益凸显。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光伏产业已经成为我国为数不多、可以同步参与国际竞争、并有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成为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的一张崭新名片和推动我国能源变革的重要引擎。目前我国光伏产业在制造业规模、产业化技术水平、应用市场拓展、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均位居全球前列,已具备向智能光伏迈进的坚实基础。
总体要求和主要思路
《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智能光伏产业生态体系。
围绕上述要求,基于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产用融合,坚持协同施策、分步推进等原则,通过统筹资源、协同施策,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提升光伏产业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特色行业智能光伏应用,促进我国光伏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发展目标
《行动计划》提出了到2020年的总体发展目标。例如,提出智能光伏工厂建设成效显著,行业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实现突破,支撑光伏智能制造的软件和装备等竞争力显著提升。再如,提出智能光伏产品供应能力增强并形成品牌效应,“走出去”步伐加快;智能光伏系统建设与运维水平提升并在多领域大规模应用,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供应商。又如,提出智能光伏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队伍基本建立,标准体系、检测认证平台等不断完善。同时,围绕上述目标,细化为多项具体行动。
重点任务
《行动计划》分别从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促进特色行业应用示范、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四大领域,提出了相关重点任务。
一是提升行业智能制造水平,推动光伏基础材料、先进太阳能电池及部件生产的智能升级,提高光伏产品全周期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是提升智能光伏产品和技术供给能力。智能光伏产品应用、光伏系统智能集成与运维能有效提升光伏系统设计能力、提升发电量、降低建设与运维成本,是降低光伏发电成本的重要途径。
三是促进特色行业应用示范,联合相关部委共同开展智能光伏工业园区、智能光伏建筑及城镇、智能光伏交通、智能光伏农业、智能光伏电站、智能光伏扶贫等应用示范。
四是完善智能光伏产业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智能光伏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建设研发、检测认证、科技服务、孵化器等智能光伏公共服务平台。
解读:
《行动计划》是光伏行业极具跨时代意义的一项政策。在我国光伏产业全面领先全球的基础之上,目前光伏行业有望成为继“高铁”、“特高压”之后又一优势产业。《行动计划》的发布将让我国加速从“光伏大国”向“光伏强国”迈进,吹响了光伏行业智能化转型的号角。
在此情况下,光伏行业的智能制造将得到快速发展,硬件设备与软件的结合将提升行业整体的竞争力,此外,智能光伏产品以及智能光伏运维将极大的提升光伏电站的发电效率,加快行业平价上网的进程。今后,智能光伏工厂、智能光伏电站、智能运维将成为行业的主旋律。与此同时,《行动计划》对光伏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光伏企业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一项全新的挑战。技术创新和产能升级将成为今后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光伏企业需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向着智能化、信息化和自动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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