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7号),制定了《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7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全市范围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增加收入,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补贴规模、标准和执行时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全市范围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设安装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所有产品及建设安装,实行市场化运作,由项目建设主体自主选择,任何单位不得设定限制。
第六条 每个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装机规模补贴上限为5kw。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包括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补贴。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建设安装补贴:按建设装机容量给予3元/瓦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项目,建设安装补贴仍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文件之有关规定;2017年12月31日后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安装补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发电电价补贴:凡享受建设安装补贴的发电项目,继续执行0.2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到2020年6月30日止,不符合建设安装补贴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电价补贴。
第三章 申报要求、材料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当符合的要求。
(一)执行原政策的补贴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使用的光伏电池板须为本地光伏产品;
2、项目须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3、家庭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农业户籍,且拥有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农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其中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报光伏发电项目补贴,不要求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必须与申报人相一致;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项目,须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为农业产业化服务。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申报光伏补贴项目,用于农业产业化的电量不得低于发电量的5%,判断标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值为依据。
(二)执行新政策的补贴用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须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
2、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执行原政策的补贴用户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光伏项目与农业产业化结合的简要说明材料;农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场地所有权证明。其中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如所建项目场地产权与申报人不一致,申报时应当提供县(市、区)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户证明材料,同时申报户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且所在村委会出具意见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