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文件内容,索比光伏网整理了以下问题,供大家参考:
1. 什么时候开始考核?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2018年和2020年各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比例。因此,在正式文件下发后,2018年起将由国家能源局执行对各省级行政区的考核。
2. 为什么要实施强制配额?
截至2017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6亿千瓦以上,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已从过去技术装备和开发建设能力方面的约束,转变为市场和体制方面的制约,突出体现为当前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困难。
为了确保完成国家制定的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15%和20%的目标,必须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配额。
3. 谁是被考核对象?
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拥有燃煤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承担的配额指标应高于所在省级区域的配额指标。众所周知,长期以来自备电厂拒绝承担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导致补贴缺口逐渐增大。国家能源局的这一项要求,不排除有对过去拖欠的补贴进行补偿性征收的意味。
4. 水电是否参与考核?
第十六条规定,对常规水电电量核发水电证书,仅用于总量配额考核,不可用于非水配额考核。由于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存在一定差距(如北京市两项指标要求为11%和10.5%),因此,留给相关市场主体用水电填补配额指标的量较为有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主要是风电、光伏)才是完成配额要求的主体。
5. 通过哪些方式保证强制配额顺利实施?
1)跨省输送电时,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
2)在市场机制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利用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进行强制摊销。
6. 配额未完成会有哪些后果?
1)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示范项目资格、取消该区域国家按区域开展的能源类示范称号等措施,按区域限批其新增高载能工业项目。
2)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违反可再生能源配额实施有关规定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